本报讯 (通讯员 马凯 田江) 生活中,部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主张合法权益,却不知“诉讼时效”这一关键法律概念可能会影响其胜诉权。近日,利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正是因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未及时催要,导致债权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010年4月,被告马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尹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0年8月底归还。尹某诉称,借款到期后马某一直推脱还款,其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马某辩称,案涉借条出具时间是2010年4月,距今已15年有余,在此期间,原告从未主张权利,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0年8月16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计算,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被告主张偿还该借款,且本案不存在中断、中止的事由。因此,案件诉讼时效已超期,被告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债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