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法院:温情调解化干戈 柔性司法暖民心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法院:温情调解化干戈 柔性司法暖民心

  “感谢万法官倾力履职,帮我顺利拿到赔偿款!”近日,原告崔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专程向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庭长万华锋表达谢意。淅川法院老城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通过基层联动、释法明理、温情调解,高效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因琐事口角引发肢体冲突,程某某将崔某某打伤,崔某某支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崔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万华锋依法启动应诉材料送达程序,却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失效,无法联系到程某某,案件送达受阻、推进陷入停滞。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纠纷久拖不决、矛盾进一步激化,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制定案件推进方案,主动破解案件堵点。

  调解经过

  为尽快联系到联系被告,办案法官先赴辖区派出所调取行政处罚卷宗,提取被告身份证号、户籍地等关键信息;随后驱车前往被告户籍地村委会,与村“两委”成员沟通案情、核实线索,最终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成功联系到程某某。

  到场后,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开展调解工作,详细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健康权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义务,使其认识到自身过错;同时联合村委会工作人员,从邻里和睦、公序良俗的角度开展思想疏导,兼顾双方诉求平衡。得知程某某家庭困难、母亲需照料无力足额赔付后,法官又引导原告体谅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程某某通过手机转账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调解并非无原则的“和稀泥”,而是在坚守法律底线、厘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隔阂,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是基层法庭践行“枫桥经验”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遇到矛盾应理性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冲动侵权;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积极配合,避免消极应对承担不利后果。下一步,淅川法院老城法庭将持续完善“法庭+基层组织”多元解纷联动机制,把温情司法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注入坚实法治力量。(吕纪春 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