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班实录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倪静主任讲授“《新加坡公约》时代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重构与前沿实践”

研修班实录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倪静主任讲授“《新加坡公约》时代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重构与前沿实践”

人民法治网讯 2026年3月7日上午,湘潭大学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公益研修班第四场讲座,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西附一楼会议室举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倪静,以“《新加坡公约》时代: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重构与前沿实践”为题作专题培训。倪静主任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厦门大学及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联合培养博士,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学者、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

本次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段明副教授主持。来自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的近200名学员参加研修。

讲座伊始,倪静主任以“为什么需要《新加坡公约》”为切入点,指出调解虽能促成和解,却长期面临跨境执行难的困境,而公约正是为解决这一困境而生。随后,她从制度设计层面切入, 对公约的核心条款进行了深入解读。围绕公约第1条至第5条,她系统阐释了公约适用的四大要件、“两扇门”执行机制、调解中的证据链要求,以及首次设立的调解员失范审查条款等内容。

在宏观制度解读之后,倪静主任将视角转向了具体实践。她以新加坡为例,详细介绍其“调解全生态系统”建设。通过双层立法、SIMC国际调解中心、Arb-Med-Arb混合机制,将调解深度嵌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流程,为全球提供了最佳实践范本。

随后, 倪静主任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国际与国内舞台,从双重视角对《新加坡公约》进行了深入解析。从公约的全球影响视角出发,倪静主任将《新加坡公约》评价为调解的“纽约公约时刻”,指出公约填补了调解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制度空白,使调解从“替代性机制”升格为与仲裁、诉讼并立的主流选项。回归公约的中国视角,倪静主任系统梳理了我国批准公约所蕴含的三大战略收益,并逐一剖析了批准前亟需解决的六个法律技术问题。她强调,中国有条件从公约的“签署国”迈向“缔约方”,并进一步发展为国际调解领域的“标准输出者”,推动在线调解平台标准与“东方调解”理念走向世界舞台。

讲座尾声, 倪静主任将视角进一步聚焦于实务操作层面,结合典型案例,系统讲解了商事调解的实务要点。她强调,公约时代的调解员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其核心价值不再止于促成和解,更在于确保和解协议能够真正落地执行。

讲座最后,廖永安校长代表湘潭大学向倪静主任表示感谢并授予专家授课证书。在本次讲座中,倪静主任对《新加坡公约》做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厚度,为研修班学员理解国际商事调解前沿动态、把握《新加坡公约》实施要点提供了宝贵指引。

(华兵 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