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详实的法理依据和精准的本息核算,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与维权参考。
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郎某经亲友介绍相识。2024年5月10日,郎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肖某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肖某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当月利息0.4万元,实际通过银行转账交付19.6万元。此后,郎某按约定陆续支付利息,但未偿还本金,双方产生纠纷,肖某遂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本金认定、法定利息上限、已付利息抵扣三个环节。法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全案事实与款项往来逐项核实,依法公正裁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本案中,借条虽载明借款金额20万元,但肖某预先扣除利息0.4万元,实际交付19.6万元,法官依法确认借款本金为19.6万元。
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规制,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双方约定月利率2%,超出法定保护标准,法官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3.8%(月利率1.15%)计算合法利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郎某已实际支付的款项,法官按照“先清偿合法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原则,逐笔、逐月精细核算。经核算,郎某已支付利息中超出法定部分依次抵扣本金后,最终认定尚欠本金171634.28元,利息已支付至2025年10月10日,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郎某偿还肖某借款本金171634.28元及相应合法利息,驳回肖某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诉讼请求,既保障了出借人合法债权,也维护了借款人正当权益。
民间借贷有法度,合法本息受保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出借资金切勿预先扣除利息,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作为本金依据;约定利息要严格遵守一年期LPR四倍的法定上限,拒绝高利借贷;还款付息要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若超额支付利息,可依法主张抵扣本金,让民间借贷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