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唐某、程某以猪肉冒充牛肉售卖,最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被告人唐某通过网络得知可将深色猪肉冒充牛肉出售,便与程某合谋售卖假牛肉。自同年12月起,二人以每斤10元的价格购入深色母猪肉,随后用猪血涂抹在猪肉表面,使猪肉看起来更像牛肉,二人再将处理过的母猪肉冒充牛肉,以每斤2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经查,案发期间唐某销售金额10.4万余元、程某销售金额5.8万余元,共计16.2万余元,唐某非法获利5.9万元,程某非法获利4.1万余元。
【法院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澄迈法院综合唐某、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唐某、程某以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就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行为,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二人均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对共同销售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判决充分表明,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法律代价十分沉重,经营者切莫心存侥幸,认为“以假充真”只是小打小闹,一旦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即便适用缓刑,犯罪记录也将对个人信用、从业经营等产生长远影响。
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任何企图通过“以假充真”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消费者在购买肉类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标签标识等信息,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牛肉”要保持警惕。如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问题,应及时保留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并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