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劳务期间死亡,家属要求雇主赔偿,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甲某与乙某系老年人同居关系,未领结婚证。2006年起,乙某经人介绍并与某社区委员会口头协商从事门卫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近年来工资涨到每月900元,全部支付给乙某。期间,甲某给乙某帮忙,为某社区委员会开关门、打扫卫生等,未向该社区委员会要求支付工资。此外,甲某每天到其二人共同居住的门卫房附近捡拾纸箱等废品,换取收入交给乙某,弥补家庭生活开支。某社区委员会对两人在门卫房同居生活未表示反对,并为门卫室提供电扇、电暖器及可供乘凉休息的空调房一间。多年来,各方按照以上模式由乙某、甲某向社区委员会从事门卫、干杂活劳务,各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2025年1月1日,在某社区委员会的要求下,甲某、乙某与某社区委员会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书》,明确从事劳务相关事宜,乙方甲某、乙某及其子女丙某、丁某均在合同书上签名确认。同年7月某天,该市最高气温36.9度,当日下午,甲某被某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躺在门卫室床上,于14时许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意识丧失20分钟余,后经医院门诊病历诊断为救前死亡,告知患者家属病情,甲某家属放弃抢救,自行回家。事后,甲某家属与某社区居委会因赔偿事宜引发纠纷,遂向法院诉请索要各项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之外又于2025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书》,由甲某向被告某社区委员会提供劳务,从事门卫、干杂活等工作,尽管月工资900元都发放给甲某的同居者乙某,这是甲某与乙某之间对劳务收入的分配问题,不影响案件法律关系构成。2025年7月17日甲某晕倒后,某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甲某为救前死亡,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后,甲某家属放弃抢救,自行回家。因甲某是在为被告某社区委员会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某社区委员会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基于公平原则,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社区委员会向原告甲某家属支付补偿款2.5万元。原告甲某家属、被告某社区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卫常辉 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