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手机靓号”能否作为共有财产划分

夫妻离婚,“手机靓号”能否作为共有财产划分

本报记者 李娜

手机靓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和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手机靓号使用权在离婚后到底能否分割呢?就此问题,本栏目记者采访了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

【案情简介】

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就夫妻二人争夺手机尾号为靓号的使用权归属作出裁定。

2016年,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曾于2021年协议离婚未果,自2022年起开始分居。二人对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对登记在小帅名下的两个手机号码(尾号分别为“6666”“7777”)的归属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小帅称该号码系朋友帮忙办理,仅支付少量“好处费”,并强调号码虽由女方使用,但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其所有。2024年8月22日,小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尾号“7777”的号码归其所有。小美则提起反诉。她辩称尾号“7777”的号码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高额“选号费”获得,且近年来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要求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认定该号码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小帅已长期使用尾号“6666”的号码,而对尾号“7777”的号码由小美实际使用多年,为便利生活、减少后续纠纷,判决尾号“7777”的号码使用权归小美,由小帅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王宁律师介绍,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手机号码作为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通过申请并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才能获得某一编号的手机号码使用权。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与房屋、汽车、手机等有形的实物财产相比,虚拟财产没有有形的外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价值。具体到本案,小帅与小美的手机靓号就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手机号码虽无形,但是在个人的长期使用中产生财产属性,方便与外界联系,能为使用者带来财产利益,因此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手机号码本身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用户享有的是使用权,但其使用权可能因附着情感象征、社会认同或商业机会而构成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显著高于普通号码的对价所取得的此类号码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此类权益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来源与取得时间、实际使用与功能,以及市场价值与分割方式。

王宁律师提醒,手机号码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作为验证、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手段,与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通过移动支付、身份验证、行程查询等事项,往往会将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人格利益附着于手机号码上,而实名登记制的推行,手机号码与个人身份信息产生了更加紧密的关联,民法典第1034条也明确将电话号码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同时,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等也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出租、出借个人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