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臧春梅) 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男女双方均系二婚,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后女方诉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部分彩礼,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男方与女方均有过一段婚姻,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前男方如实告知女方自己存在生育能力障碍,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按当地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随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婚后谈及生育事宜时,双方出现严重分歧。男方欲通过试管技术实现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该方案。此后,双方因生育问题频繁争执,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女方认为婚姻难以维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庭审中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理由是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实现生育目的,彩礼支出给其家庭造成一定经济压力。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前,考虑到双方均系二婚,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该案。调解中,男方坚持其婚前已坦诚告知生育情况,女方接受彩礼结婚后却拒绝配合生育,导致婚姻目的落空,应返还部分彩礼;女方则辩称彩礼已用于筹备婚礼及婚后共同生活开支,不同意返还。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此案。调解中,法官首先向男方释明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返还比例。男方虽支付彩礼,但双方已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了3年,且女方无过错,全额返还彩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随后,又对女方进行劝导,指出男方因生育问题本就承受一定心理压力,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减少双方后续纠纷。同时,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婚姻的基础是相互理解与包容,生育分歧虽无法调和,但不应让矛盾升级为利益对抗。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男方与女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当庭返还男方彩礼2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