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中介 佣金驳回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中介 佣金驳回

房产交易中,房产中介扮演着牵线搭桥的重要角色,合法合规的居间服务既能保障买卖双方权益,也能维护市场秩序。但现实中,个别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不惜铤而走险,唆使交易双方采取违法手段规避政策限制。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中介提议“办假离婚证”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中介公司因违法操作主张佣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为房产交易市场敲响法治警钟。  

案件由来

2025年,某房产经纪公司促成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订立,后因佣金支付问题与购房者产生纠纷。该房产经纪公司以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佣金4万余元。

购房者王某辩称,房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经其举报,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执法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房产经纪公司一方退还了其支付的1万元定金,案涉居间合同已实际解除,房产经纪公司主张佣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购房者王某因自身征信问题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作为专业居间人的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非但未如实告知这一风险,反而主动建议购房者通过“办理假离婚证”这一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非法手段,试图促成银行贷款及后续交易。该行为严重背离了居间人应尽的忠实、勤勉及合法报告义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违反,也违背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明确,居间人获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成立,且自身履行了合法正当的居间义务。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案涉房屋买卖交易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引发购房者合理质疑并举报。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介入后,房产经纪公司一方退还定金,购房者收回款项,各方通过行政协调解除了合同关系。案涉交易因居间人自身不法行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关系已然终止,房产经纪公司主张佣金的合同基础不复存在。中介公司混淆了“合同形式上的订立”与“合法有效促成”的区别,其以唆使违法行为为手段促成合同签订,该“促成”不具合法性,不能产生获取合法报酬的法律效果;且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是房产经纪公司的违法行为,而非购房者单方违约,购房者拒绝继续履行并寻求行政救济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违约。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中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产中介并非“牵线成功就能拿钱”,合法合规是从业的底线。在房产交易中,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不仅要促成交易,更要严守法律边界和职业道德,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交易风险、告知相关政策要求。本案中,中介机构为了赚取佣金,唆使购房者办理假离婚证以规避贷款政策,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一方面,假离婚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这种操作会给交易双方带来极大法律风险,一旦东窗事发,交易可能被撤销,相关人员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识,警惕中介提出的各类“非常规操作”,遇到中介唆使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果断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房产交易关乎民生福祉,只有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营造安全有序的房产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