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以法典形式首次确立了“优良家风”的制度性规定,这一举措承载着为家事审判提供价值指引的重要使命。然而,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该条款的裁判功能陷入了“高位阶、低适用”的尴尬困境。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优良家风条款的制度逻辑,构建起以“原则规则化”四路径为核心、以“公序良俗”为转介阀门、以“比例原则”为审查工具的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确立“穷尽规则、识别场景、角色定位”的适用前提,并针对家庭暴力、夫妻忠诚协议、监护失职及新型权利争议等类型化场景给出精细化的操作指引,力求推动优良家风条款成为可操作的裁判规范,达成其德法相融的立法目的。
一、价值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失语”、“滥用”及“功能虚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开篇明义”条款之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法律保障和价值引导,同时承载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私法肌理、强化家庭伦理功能的重大使命。它不仅是道德倡导的法律化,更是国家通过私法干预家庭关系、保护弱者、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然而,立法层面的宏大愿景与司法实践的微观操作存在显著张力。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以“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民事案件”“判决书”为关键词,限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今,共检索到援引该条款的一审判决书1190份,二审判决书252份。相较于同期642762份的民事判决书总量,其显性适用率约为0.224%。这一“高位阶、低适用”的现象,揭示了优良家风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仍处于边缘化地位。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即便在少数援引的案件中,其适用方式亦暴露出诸多困境,主要体现为“失语”、“滥用”及“功能虚置”三种状态。
(一)适用边界模糊导致的“裁判失语”
法律体系由不同层级的规范构成,其中,“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两个基本范畴。法律规则具有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结构。例如,“实施家庭暴力”是假定条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这类规则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法律原则通常是高度抽象、概括的价值准则,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优良家风”。它们缺乏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固定的法律后果,其作用更多是为法律规则的解释、漏洞的填补,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价值导向。优良家风条款适用的困境,本质上就是法律原则在直接适用于复杂个案时,与法官对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的职业追求产生的内在张力。由于优良家风条款本质上是价值宣示性的法律原则,法官在裁判时,其判决需要经得起上诉和公众的审视,因此他们天然地倾向于寻找坚实、明确的法条作为判决的基石,而非将一个开放、模糊、可能引发争议的“价值”作为说理的核心。这导致法官在面对复杂家事纠纷时,对家风条款何时应进入裁判、如何进入,以及能发挥何种作用心存疑虑。这种不确定性使得许多法官倾向于回避适用,转而寻求更具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则,从而导致该条款在最需要价值指引的疑难案件中处于“失语”状态。
(二)泛化援引与规则逃逸导致的“价值滥用”
与司法裁判中的“裁判失语”相对应的,是一种更为隐蔽的适用偏差——“价值滥用”。这种滥用突出表现为“泛化援引”与随之而来的“规则逃逸”(rule evasion)。
其一,在已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足以对案涉争议作出周延规制的情形下,部分裁判仍不当增引优良家风条款,构成法律适用的冗余。
其二,在说理层面,该条款时常被作为一种普适性的道德背书,以“标签化”的方式附加于裁判理由之上,而缺乏严谨的逻辑推演。在王某与陈某赠予合同纠纷案中,判决简单并列援引了《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序良俗条款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条款,但裁判说理并未就该原则如何作用于案件事实并影响法律后果展开严谨的逻辑推演。这使得优良家风条款沦为增强裁判文书道德修辞的工具,而非实质性的裁判依据。这种适用方式实质上构成了对具体规则分析义务的“规则逃逸”,削弱了法律推理的严密性。
(三)说理不足与价值悬置导致的“功能虚置”
更为普遍的困境在于,即便援引了优良家风条款,裁判说理的深度不足亦常导致其“功能虚置”。大量相关判决止步于对法条的宣示性援引,未能有效阐明优良家风的规范内涵、厘清其与案件事实的内在关联,并展示其如何作为价值准据参与法律衡量和判断的过程。特别是在处理监护人失管失教等涉及家庭责任的案件时,司法裁判倾向于依据社会经验法则进行归因判断,而缺乏从家风家教的实质层面审视监护缺失的内在根源与影响。
综上,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困境,并非源于其价值的缺失,而是源于司法方法论的供给不足。本文旨在直面这一挑战,探寻该条款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裁判规范的制度逻辑与实现路径,以期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精细化、规范化运用提供理论支撑与操作指引。
二、制度逻辑:从价值宣示到裁判规范的理论桥接
要解决优良家风条款的适用困境,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厘清其规范属性、司法功能,以及与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互动关系,为其进入司法裁判搭建稳固的理论桥梁。
(一)定位:作为法律原则的规范属性与功能
优良家风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而非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以“假定条件+法律后果”的确定性结构运作,而法律原则提供一种价值方向、优化目标或衡量标准。这意味着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本身不直接创设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其作用的发挥必须借助于其他法律机制。其核心功能体现在以下方面:补充功能,即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提供裁判依据;指引功能,即在法律规则竞合或模糊时提供价值选择的方向;教育功能,即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正确的家庭价值观。
(二)路径:“原则规则化”的四重进路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需经“规则化”转化。借鉴相关理论,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路径可归纳为以下4点。
1.漏洞填补(Gap-filling)
当成文法对特定家事纠纷,如婚内扶养的具体标准、隔代探望权的行使等缺乏明确规定时,法官可以援引优良家风条款作为价值基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法律解释或类推适用,创造出个案中的具体行为规范。
2.规则选择(Rule selection)
当一个案件同时存在多个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且可能导致不同裁判结果时,优良家风条款可作为选择最优规则的价值标准。例如,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案件中,既可能涉及善意取得制度,也可能涉及家事代理权范围,此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家风原则就可作为衡量交易相对人是否善意、处分行为是否合理的价值砝码。
3.价值宣示(Value declaration)
当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循时,优良家风条款不作为独立的裁判依据,而作为说理依据。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援引此条款,旨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阐明,该具体规则背后所蕴含的正是国家所倡导的家庭美德与文明风尚,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4.规则解释(Rule interpretation)
当某一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或概念,如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遗嘱自由的限制等存在模糊或不确定性时,优良家风条款可为其提供目的性解释的方向。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可借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则进行解释,将持续性、严重性的婚内冷暴力等行为涵摄其中。
(三)转介:以公序良俗为效力阀门
优良家风条款的效力实现,离不开其与《民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的联动,其中,最重要的转介机制便是公序良俗原则,即《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优良家风构成了家事领域善良风俗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夫妻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婚外赠与的效力时,优良家风条款为法官提供了实质性的判断标准。法官可以通过如下逻辑链条进行裁判:某项约定或行为→违背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优良家风要求→构成了对家事领域善良风俗的违反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其无效或部分无效。这一转介机制,成功地将优良家风的道德价值注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效力判断体系。
(四)界分:裁判依据与说理依据的角色区分
为防止泛化援引,须在裁判文书中清晰界分优良家风条款的角色。其定位应遵循“谦抑性”和“补充性”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仅限于法律存在明确漏洞,需要法官造法以填补的情形;作为说理依据要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存在具体法律规则时,其功能是辅助解释、强化论证、宣示价值。
三、迈向精细化适用的对策框架
基于上述理论构建,结合实证分析暴露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一套旨在推动优良家风条款精细化、规范化适用的对策框架。
(一)实证图景:裁判文书的数据透视
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民事案件”“判决书”为关键词,限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今的252份二审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分析,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3件(9%),继承纠纷10件(4%),赠与合同纠纷103件(4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2件(5%),物权纠纷28件(11%),其他纠纷76件(30%)。
数据揭示了以下关键特征。
1.核心应用场景的凸显
占比高达41%的赠与合同纠纷成为优良家风条款最核心、最成熟的适用领域。这背后绝大多数是涉及婚内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通常为婚外情人)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成为否定赠与合同效力的关键价值依据,通过前述的公序良俗转介机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2.功能的跨编系适用
数据显示,优良家风条款的适用占比远超婚姻家庭编的9%,并广泛渗透到赠与合同、确认合同效力和物权法等领域。这雄辩地证明,优良家风条款不是一个封闭在身份法领域的道德说教,而是作为一个基础性价值原则,对涉及家庭伦理的财产关系和民事行为产生着实质性的辐射与规制效力。
3.纯粹家事案件中的辅助地位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比不高,说明在离婚、抚养等已有具体规则的领域,该条款更多扮演价值宣示的辅助角色,而非决定性的裁判依据。
(二)确立“三步走”的适用前提,严把“入口关”
法官在考虑援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时,应遵循的三步走思维程序:
第一步:穷尽规则。必须首先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全面检索是否存在可直接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此举旨在贯彻“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的适用顺位,防止“规则逃逸”。
第二步:识别场景。在穷尽规则后,准确判断案件所处的场景是属于法律漏洞、规则竞合,还是规则解释的范畴。不同的场景决定了优良家风条款的不同进入路径。
第三步:角色定位。根据识别的场景,明确该条款在本案中是作为独立的裁判依据,还是作为辅助性的说理依据。这一定位应在判决理由中明确阐述,以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逻辑性。
(三)类型化场景下的具体运用指引
针对家事审判中的常见疑难问题,可构建如下类型化的适用指引。
1.家庭暴力案件
优良家风条款的核心要义是“互相关爱、互相尊重”,这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最高的价值遵循。在实践中,应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考虑家暴的隐蔽性和证据获取的困难,法院可基于优良家风原则,适当降低受害人的举证标准,要求其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家暴的高度可能性,然后将不存在家暴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加害方。同时,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应超越物理伤害的狭隘范畴,将符合家风要求的精神健康、人格尊严纳入考量,把长期的精神压制、言语侮辱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2.夫妻忠诚协议及“净身出户”条款
此类协议的效力判断是优良家风条款通过公序良俗转介的典型场景。法院应进行双重审查:内容审查,即协议是否以维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为目的,而非单纯的人身控制或情感胁迫;后果审查,即比例原则审查,如约定的财产处分后果是否过度,是否剥夺了一方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否显失公平。对于完全剥夺过错方财产的“净身出户”条款,因其可能违背互相帮助的家庭义务和公平原则,应审慎认定其效力,可判令其部分无效,将惩罚性赔偿调整至合理范围。虽然不能在法律上一概禁止以婚姻与家庭生活为名、行投机钻营之实的算计行为,但是可通过制度设计严格限制此类算计行为的功利性效力,使优良家风条款借道公序良俗原则的一般条款效力,对所有假借身份关系之名的财产性行为进行效力评价与规制。
3.监护失管失教案件
优良家风条款要求敬老爱幼,对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是核心内容。在处理未成年人侵权引发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时,应摒弃“经验性归责”,深入审查监护人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持续、具体地践行了家庭教育和监管职责。审查重点应包括是否了解子女的心理状态并进行有效疏导、是否对子女的不良行为进行过及时干预、是否营造了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等。优良家风条款在此处提供了判断监护职责是否完全履行的实质性标准。
4.新型权利争议,如隔代探望权和祭奠权
此类案件是优良家风条款发挥漏洞填补作用的关键领域。在裁判时,应遵循个案平衡原则。以隔代探望权为例,法院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最高原则,同时运用优良家风条款中的“敬老爱幼”“家庭和睦”理念,在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不严重干扰抚养方生活的前提下,判予祖父母有限的、符合常理的探望权,实现家庭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四)强化比例原则与释法说理的双重检验
为防止优良家风条款的适用异化为道德审判,必须引入两道“安全阀”。
1.比例原则的刚性审查
凡是适用优良家风条款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某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身自由产生限制的,必须进行比例原则检验。法官需在判决书中论证适当性:适用该条款是否有助于实现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弱者等正当目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当事人权利侵害更小的替代措施?衡量性:适用该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否显著优于其所限制的个人权利?
2.释法说理的结构化呈现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应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一份合格的论证应包含为何援引:说明为何现有具体规则不足以解决争议,需要引入原则条款;如何适用:阐明选择四重路径中的哪一种,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涵摄;价值衡量:展示如何在个案中平衡各方利益,并说明裁判结果为何符合优良家风的价值导向。
四、在德法之间寻求裁判的智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条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家事审判注入了深厚的伦理内涵。其司法适用中的“失语”与“滥用”,本质上是法律方法论未能跟上立法价值创新的体现。从实证数据可见,其适用虽然整体频率不高,但已经在一个关键领域——规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找到了精准的切入点,并展现出了强大的跨编系规范能力。
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裁判,需要的是一套精细、审慎且可操作的司法技术。本文构建的“三步前提+四重路径+双重检验”的分析框架,正是为了提供这样一套工具。只有通过严把入口、厘清路径、强化审查,优良家风条款方能摆脱被虚置或滥用的困境,真正成为法官在处理复杂家事纠纷时,平衡天理、国法、人情的智慧源泉,最终推动形成富有时代气息的、德法相融的中国特色家庭文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柴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景;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张继元)
参考文献
[1]徐婧:《〈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的法功能预期及司法实现》,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第93页。
[2]李付雷:《〈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的实施机制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第99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2月上(总第219期) 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