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查深究,巨额劳务费终归其主

细查深究,巨额劳务费终归其主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蔡笑在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郭家伟  摄)

在实务工作中,民事法官究竟该不该、能不能主动调查?有人说“不能,‘谁主张、谁举证’,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主动调查意味着丧失公正”,还有人说“能,法官的职责是查明真相、评断曲直”。那么,民事法官究竟能否多问一句、多查一分?我想,有时候,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能。

2022年,我曾承办一起劳务合同纠纷。60岁的包工头老李(化名)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张先生支付劳务费欠款;卷宗很薄,几乎没有证据,这是一宗堪称“三无”的劳务合同纠纷,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没有欠条且被告下落不明。作为承办人,我只能看到起诉书中原告所称“2016年,受张先生雇佣,我带领十几名工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盖农民房。我们先后给两家盖房,但工程结束后,张先生没有结清劳务费,欠款14万元”。

原告说的是真的吗?他究竟有没有提供过劳务?如果欠钱的情况属实,为什么6年时间过去了,他才想起打官司要钱?带着这些疑问,我和助理约谈了原告老李。当天,老李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庭。我们逐一向他出示了向被告邮寄材料但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的邮寄回单、查找被告未果的工作笔录,我们向原告告知案件如继续进行将有着极大的风险和难度,如果仅有工人的口供作为证据,那么案件很可能会败诉,那时候原告缴纳的3000多元诉讼费将不予退还。老李的律师也认为这个案子风险极大。然而,原告老李却坚持诉讼:“法官,房子是我们盖的,我说的都是实话,我要打官司……2017年我就打过官司,法院说找不到张先生,最后实在没办法我就撤诉了……这次我想好了,就是输了我也要打官司,工人们也都同意我来打官司要这笔钱。”

原告曾经打过官司吗?有没有报过警?有没有去过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证人证言,原告有没有可能还掌握其他证据,但他自己没有意识到材料的证据价值?如果欠款属实,其余工人是不是同意老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钱?通过进一步沟通,我们了解到:一、 施工建造的两处农民房就在村西口,离得很近;原告有记施工日志的习惯,这次建房也有相应记录;二、 2016年9月,在施工过程中,有1名工人受伤,曾去医院就医;三、 2017年年初,老李和几名工人去被告张先生家要钱,当日双方发生纠纷,警察曾经出警,几天后,老李和工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4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建议他们到法院起诉;四、2017年打官司时,有2名工人到庭作证。工人们都同意老李以个人名义统一追讨欠款。鉴于此,老李的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申请持令去调取报警记录、劳动监察笔录等材料,并申请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我和助理则为了解相关情况,调取了2017年的卷宗材料。

庭审那天,被告张先生没有到庭。老李提交了施工日志、工人病历、2017年1月11日张先生妻子的报警记录、2017年1月17日的劳动监察投诉记录、工人的欠款清单以及工人的证人证言,并详细说明了所建房屋的具体情况。不过,考虑到案件是缺席审理,在案证据都是由老李提交的,我和助理还是决定去他们建房的那个村走一趟,看看老李说的是不是确有其事。经过实地走访,老李说的那个村的西口确实有2户人家,两家人听说是法院来调查走访的,就带着我和助理去了自己家2016年盖的新房。两家主人说的房屋面积、建房时间、建房人员都和原告老李的施工日志一一对应。其中一家还介绍说:“春节前完工后,老李和工人并未离场,又住了10多天,他们说张先生欠钱。”

最终,我们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老李劳务费14万元。收到判决后,老李向我们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院给他做了主。几个月后,被告张先生找到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结清了劳务费,最终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这是老李的故事,也是无数个原告的故事,他们有的没有律师,有的不知道哪句话对查明事实有用,有的不知道哪些材料是有价值的证据,然而,这就是民事审判一线工作的日常。作为法官,我们的职责是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因此,就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就证据真伪进行审查认定,并不越矩,反而是行使法官职权的应有之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蔡笑)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2月上(总第219期) 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