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明确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若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新法落地以来,天津、广东、四川、内蒙古等多地接连出现相关案例,曾经“他还是个孩子”的免责借口,不再是免罚挡箭牌。
近日,“天津首例不满16岁未成年人被行拘”一事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2月7日,“平安天津”通报该案详情,2026年1月某日凌晨2时许,15周岁的李明(化名)伙同17周岁的张军(化名,已被刑事拘留),从外省窜至天津市某区,撬砸10余辆豪华汽车玻璃,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得项链、现金等贵重财物,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影响极为恶劣。因嫌疑人李明未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情形,办案单位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并依法投送执行,成为天津首例此类案件。
广东湛江也于新法施行之初,依法处置过一起典型案件。1月3日凌晨,15岁的吴某、彭某、李某三人,因琐事对16岁的苏某及其朋友韦某不满,在湛江市霞山区某路段持械追打二人,致其轻微伤,扰乱公共秩序。警方当日21时许将三名嫌疑人抓获,三人对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鉴于三人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霞山公安分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目前三人已被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被抓后,彭某坦言,自己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可以拘留了;李某也表示曾误以为“第一次不会被拘留”。但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年龄不再会是“免罚金牌”。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也查处了一起未成年人殴打同学的案件,4名14岁女生因纠纷殴打同学被依法拘留。1月11日,14岁的付某某(女)因与13岁的刘某某(女)发生矛盾,邀约3名同龄女生和一名13岁女生,在当地一楼房无人区域对刘某某实施辱骂、威胁和殴打,相关视频被上传网络引发关注。经医院诊断,刘某某为皮肤外伤、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某等4名14岁女生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未满14岁的涉案人员则被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安抚慰问、心理疏导等工作。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半个月期间,四川多地还有多名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泸州合江县两名15岁少年因拉车门盗窃,且均有盗窃违法前科,被分别拘留15天和10天;巴中市平昌县五名未成年人组团盗窃商店香烟,其中两名多次参与盗窃、情节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成都市16岁少年黄某涵因拍摄纠纷殴打五人,警方已立案调查,将依法处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的调整,并非简单“从严”,而是摒弃“一刀切”免罚模式,转向更精细化的“分级干预”。行政拘留属治安违法记录,会终身留存于公安机关内部档案,虽不同于刑事案底,但在特定场景可被查询,无法随意消除。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落地实施,不是对未成年人的“苛责”,而是用法治为迷途少年划定底线、指引方向。那些曾经被当作“挡箭牌”的借口,终将被明确的法律边界取代。实施必要的法律约束,是为了更好地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法治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扎根,让每一位少年都能在规则的守护下,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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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