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畿辅-保定晚报通讯员白忆萌)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然而有人捡到手机却视为“天降横财”,不仅拒不归还,还将手机微信内的零钱全部消费。顺平县检察院日前办理一起此类案件,以盗窃罪对两名嫌疑人提起公诉,为心存侥幸贪“小便宜”者敲响警钟。
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到顺平县某村路边时,手机从衣服口袋内滑落却没有发觉。吕某目睹整个过程,捡拾手机不仅不归还,反而将手机卡丢弃。随后,吕某伙同牛某,在明知李某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且未关闭微信小额支付的情况下,在超市、服装店等地分多次进行消费,将李某手机微信零钱中的3146.6元全部刷完。李某发现手机丢失、微信余额被盗刷后立即报警。顺平警方随即展开侦查,通过监控视频、微信交易流水等线索,迅速锁定吕某、牛某,将二人抓获归案。二人对盗刷捡到手机微信零钱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吕某、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遂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拾得他人手机后,拾得人仅享有临时保管权,而非所有权,擅自转移他人微信内财物的行为,本质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特征。拾得他人财物后,应及时联系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小便宜”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设置锁屏密码等保护,一旦发现手机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手机卡并冻结支付账户,及时报警处理,最大限度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