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市人大、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等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且在途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现场向旁听人员讲解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法官特别提醒,年关将至,公职人员在与亲友聚会时更要以身作则、严守底线,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树立良好公职人员形象。(王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