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并非还没卖出就不构成犯罪。不少人心里有个误区:东西没卖、钱没赚到,就不算犯罪。老王、李二,就栽在了这个错误认知里。
2025年7月,老王和李二合计着做烟花爆竹生意。他们心里盘算,烟花爆竹销路好,能赚一笔,可两人都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一番商量,二人决定合资,跨省到河南采购一批烟花运回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售卖。
2025年8月,两人开着货车奔赴河南,找到事先联系好的卖家,花65500元买下这批烟花爆竹。装好货,一路长途运回本地,就在准备转运到自家院落、地下室存放时,被当场查获。
直到被抓,这一整车烟花爆竹,一箱都还没有对外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烟花爆竹价值66795元。
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王、李二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共同购入烟花爆竹意图销售牟利,扰乱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老王、李二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依法没收。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严格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很多群众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货物没有卖出、没有赚到钱,就不会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评价的是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只要以销售牟利为目的,无证采购、运输、囤积,经营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即便尚未售出,依然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私自在民房院落、地下室储存烟花爆竹,缺乏专业安全防护,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本人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心存侥幸,无证购销、转运、储存烟花爆竹,切勿触碰法律与安全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