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做法律的“织网人”与人生的“摆渡人”

张洁:做法律的“织网人”与人生的“摆渡人”

张  洁,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做法律的“织网人”与人生的“摆渡人”。

预判在前  证据织网

每一个成功的指控都是基于公诉人在办公室、在案卷堆里这个隐形的“战场”所做的准备,反映出公诉人对案件细节的深刻钻研、对法律适用的精准理解、对法庭节奏的娴熟把握。

在办案中,我始终坚守“三先”工作法,一是先吃透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先深入剖析案情,梳理并补全证据链条,实现闭合印证,让每一份证据都成为驳斥无罪辩解的坚实依据;三是先全面预判辩护焦点,梳理争议核心。

在办理刘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时,被告人始终否认前罪,辩护律师也多次提出“无包庇主观故意”“未实施包庇行为”的辩护意见。对此,我反复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比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全面预判辩护方可能提出的异议点。针对“主观明知”这一关键问题,我重点从被告人的职务权限出发,结合其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层层递进构建被告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体系。对于庭审中的举证,不局限于常规按照证据种类出示的方式,而是以让法庭和旁听人员能更快抓住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链条为标准。

庭审当天,我依次出示证明被告人“明知组织违法犯罪仍提供保护”的主观故意相关证据。当审判长最终宣判被告人两罪并罚时,我抚摸着胸前的检徽,深切感受到这份重量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坚守,是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坚持正义  求索真相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都藏着“证据”的影子。因此,公诉人审查证据时,应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始终坚持如履薄冰的审慎。

技术性证据,如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依据。因此,我在办理案件时始终按照系统审查原则,将技术性证据置于全案证据体系中,综合考量,不孤立看待技术性证据本身。

在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时,原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但被害人病历记载却为头部裂伤等要害部位伤势,明显超出轻伤范畴。且原鉴定意见中论证分析并不充分,科学性和准确性显然不足。结合本院文证审查意见,我依法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要求综合被害人受伤的原因、过程、症状表现以及恢复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重新评估。最终,重新鉴定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纠正为重伤一级,这一结果不仅还原了案件真相,也为被害人争取了应有的法律保护,让被害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当我看到被害人收到重新鉴定意见后释然的表情那一刻,我更加坚信任何瑕疵或错误都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刑事检察工作容不得丝毫马虎,每一个疑点的较真,每一次真相的还原,都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法理有度  重启新生

案件反映的从来都不只是卷宗里简单的姓名与法律关系,更是具体的人生百态和复杂的社会联结。法律,不应仅是悬于头顶的利剑,更应成为照亮歧路归途的灯塔;而我们公诉人,亦不只是法庭上指控犯罪的执剑者,更愿成为那道微光,在规则的框架内守护人性的温度,于裁断之后修复生活的可能。

一起因口角引发的轻伤害案,让我至今印象深刻。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工作中的琐事产生争执,在情绪激动下,犯罪嫌疑人扔出餐盘,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案件受理后,我了解到嫌疑人刚为人父,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且该案系因日常工作中纠纷引发的偶发性冲突,二人此前并无积怨。我又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发现二人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是均有化解纠纷的意愿。为了修复同事关系、减少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我多次联系二人工作单位,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从法律后果、人情事理、社会影响等多维度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刑事和解。鉴于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半年后,我在街边一家餐馆用餐,意外遇见被不起诉人,他穿着干净的工作服,脸上带着踏实的笑容,上前向我道谢,扬声说道:“现在我自己开餐馆了,生意不错,家庭也挺幸福”。当小餐馆的灯光在夜幕中亮起,我才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就藏在这寻常人间烟火里。

我想,公诉人的角色,远不只是法庭上那个义正辞严的指控者。他是犯罪行为的追诉人,用严密的证据在迷局中锁定真相;他也是公平正义的守门人,不放过任何细微的疑点,只为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他更是社会关系的修复者,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求平衡,为一个家庭点亮未来的光。

这多重角色,构成了检察情怀最真实的底色——既有如山的坚定,也有似水的温度。

我们以法律为尺,丈量是非曲直,却始终深知,手中案卷的重量,来自背后每一段具体的人生。这份重量,是信任,是嘱托,更是我们为何而出发、又将坚守到何处的答案。

(作者: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