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 跑出“莎车速度”

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 跑出“莎车速度”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修复期间额外产生的车辆租赁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款1700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在短短一小时内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31日凌晨,在新疆莎车县都市大厦某停车场,被告柴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因未仔细观察后方情况,与原告白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轻微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白某主张其车辆在新疆巴楚县某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用后,额外租赁车辆产生的租赁费、加油费、过路费、住宿费等共计2463.66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白某气急之下将柴某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

温情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案情明了,争议金额较小,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做到政通人和、案结事了,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法官既向被告柴某释明事故责任的赔付因果关系,引导其认识到侵权赔付的法律依据,又向原告讲解有关合理赔付的司法解释说明,告知其案件调解的利弊权衡。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释法解惑,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当场支付1700元的赔偿款,原告白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白某激动地说:“调解好啊,该案件我也有不对的地方,让我明白了诉讼请求必须是合理合法的,感谢法院为我们高效解决争端!”

法官提示:

当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无法达成赔付事宜时,需第一时间报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处理。如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非合理、合法范围内的诉讼请求是不被法律完全支持的。

该案件的高效调解是莎车县人民法院践行“便民司法、高效司法”的真实体现。通过以调为主、柔性化解,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速度。下一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高效司法、便民司法、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木克热木·苏里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