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驶酿事故,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无证+醉酒驾驶酿事故,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1月7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29日,别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中与戚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受损。昭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别某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0毫升198毫克,检测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升202.65毫克。昭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别某的“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吊销别某申领驾驶证资格,并对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针对民事赔偿方面双方达成和解,别某赔偿戚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及车辆停运损失1000元。别某“醉酒驾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完成事故调查后,依法将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别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4日,昭苏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无证驾驶,法所不容。任何对交通法规的漠视和侥幸,都可能付出自由、金钱等多重代价。交通参与者应敬畏法律、尊重生命,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持证上路,安全文明出行。(木尼拉·黄尔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