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宝律师:“疑罪从无”守护司法公正

“疑罪从无”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近日,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李金宝结合其代理的一起经典的再审宣告无罪案件,从法律专业视角展开普法解读,深入剖析“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价值,同时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指引。

案情回溯:近二十载沉冤得雪,“疑罪从无”彰显司法温度

时间回到2000年,时任北京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某,以中间商身份先后与柳某某等四人签订公路设备隔离栅栏加工定做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通过收取工程保证金等方式共计收取55万余元。然而,因案涉项目迟迟未能开工,2006年,相关报案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2007年,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始终未放弃申诉主张。

2023年8月,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及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全案证据进行了严谨细致的核查。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在案发时明知案涉项目为虚假,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法院最终作出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判决,为这起跨度近二十年的案件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律师释法:解析“疑罪从无”原则,筑牢权利保障防线

针对此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李金宝律师从法律专业层面进行了深度解读,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与意义: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需满足四大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合同主体、虚假承诺、隐瞒合同履行能力等诈骗行为;三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交付财物;四是诈骗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及以上标准。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实践意义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此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严谨态度和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更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价值:

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避免无辜者遭受刑事追究,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通过严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正义,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

3.彰显法治文明进步:“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从“重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转变。

律师提示:企业经营需警惕,防范合同诈骗风险

结合本案所涉合同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李金宝律师针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防范,提出以下专业建议:

1.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签订合同前,务必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核实,避免与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主体开展合作;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减少模糊表述引发的争议。

2.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不得虚构项目、虚假承诺或隐瞒关键事实,避免因不当宣传、虚假陈述陷入合同诈骗风险;对于无法确定能否履行的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对方,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3.规范款项收支管理:收取保证金、预付款等款项时,应出具正规凭证,并在合同中明确款项用途及返还条件;若项目无法如期推进,需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积极采取退款、赔偿等补救措施,避免因拖延或逃避责任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在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中,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包括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履约证明等;一旦发生争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被动局面。

5.加强法律合规培训: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开展法律合规培训,重点学习合同法律制度、刑事犯罪风险防范等相关知识,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从源头防范合同诈骗等刑事风险。

结语:

李金宝律师表示,企业经营既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坚守法律底线。“疑罪从无”原则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忽视合规经营。只有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