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律师调解的路径建构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律师调解的路径建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完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指明了方向。在社会矛盾类型日益多元、群众对高质量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单一依赖诉讼已难以满足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的治理要求。基于此,本文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背景,重点分析律师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制度定位与运行机制,探讨其法治化发展路径,以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关切。

一、律师调解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调解机制的构建和推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的重要一环。它不仅以专业化、规范化的调解模式高效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而且作为传统司法体系的重要补充,显著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问题。

(一)律师调解融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践价值

首先,律师调解在提升矛盾纠纷解决效率与质量方面作用显著。传统调解往往受制于情理主导、法律意识薄弱,导致调解协议不规范、履行率低等问题。律师调解则以法律事实和规则为基础开展分析,能够引导当事人在合理预期下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减少争议后续升级为诉讼的可能性。据调查,在广州市南沙区,律师调解机制运行两年间共化解基层纠纷4600余件,其中约68%的案件原本准备进入诉讼程序,这显著缓解了基层法院的审判负荷。

其次,律师调解在多类型矛盾处理中的适应性强、专业匹配度高。其不仅能够处理常见的家庭、邻里、消费等民事纠纷,还具备介入商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复杂纠纷的能力,特别是在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当下,具备高风险预判与规范引导的专业调解机制尤为关键。例如,浙江绍兴在律师调解机制中设立专项劳动争议调解组,2023年调解涉及企业与员工的劳动争议共930件,调解成功率达89%,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和企业信用风险的蔓延。

再次,律师调解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修复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矛盾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关系的断裂点。律师调解在秉持中立立场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协商实现利益平衡与关系修复,既满足法律正义,也尊重社会情理。在四川泸州商会调解平台中,律师介入调解的一起民营企业合伙股权纠纷,原本陷入诉讼对抗,在律师调解下三轮会谈内达成分红与股权退出协议,纠纷处理周期从预计180天缩短至15天,有效防止了企业运营停摆。

(二)律师调解作为司法体系补充的功能定位

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调解以其独特的专业技能和服务优势,深度融入司法体系,协助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前端、过程中和诉讼后阶段有效分流和化解矛盾纠纷,形成良好的司法生态,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资源负担。

司法实践中,律师调解有效避免了法院在处理社会纠纷时的主导倾向,转而呈现为司法辅助与配合的积极姿态。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律师调解平台,主动协助法院做好诉前纠纷化解,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并保障司法活动更加精准高效。人民法庭的基层治理实践表明,专业调解人员协助法院进行案件的诉前评估和纠纷前置化解,成为基层法院有效降低案件积压、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从而巩固了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稳定器作用。

同时,律师调解的功能定位也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即强调法治化治理、社会化治理以及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融合。律师调解作为社会化纠纷解决模式的重要代表,借助法律专业优势,不仅能高效化解矛盾,还能推动矛盾纠纷的依法治理和规范解决。尤其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转型、社会治理需求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律师调解以其专业性介入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地填补了传统司法体系难以覆盖的社会治理盲区,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与活力。

(三)律师调解服务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意蕴

律师调解在实践中不断展现出其规范引导与程序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专业律师在调解中引入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规范,重构纠纷处理的法律边界,为当事人提供权利义务的明确框架;另一方面,中立、公正的法律职业角色则保障了调解过程的程序正当性,进而增强了调解结果的可接受性与执行力。这一从经验性治理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制度转型,在四川部分试点项目(如图1、图2)中已获得切实体现,成为律师调解制度优势的实践例证。

律师调解的推广,不仅推动了纠纷处理方式的专业化,也激活了群众对法治途径的信任机制。在传统调解实践中,“情理优先”虽有助于促成妥协,但易受人情干扰、缺乏法律保障。而律师调解在坚持法律中立的同时,能够借助法律条文、案例分析与谈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理性协商的平台,强化对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这一转变不仅优化了纠纷解决的社会认知模式,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权威的认可度与制度认同感。

二、律师调解与“枫桥经验”对接的实践困境

尽管律师调解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制度地位日益凸显,但其在与“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理念融合过程中,仍面临多维度的实践阻滞。

(一)律师调解标准模糊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律师调解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基本指导框架,随后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然而,尽管《试点意见》确立了律师调解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各地在案件适用、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等方面仍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律师调解在不同司法辖区内的适用程度和程序安排不尽相同,影响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律师调解标准,导致该制度在运行上亦存在司法确认复杂、执行不畅的问题。在不少地区,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遇当事人反悔,由于难以及时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往往无法获得强制执行力。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均已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制度依据,但在律师调解实践中,受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及法院受理不积极等因素制约,司法确认适用率总体偏低,致使部分案件出现“调解成功却难以履行”的局面,削弱了律师调解的实际效能,与“枫桥经验”所强调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目标之间形成了明显落差。

(二)律师调解水平不齐

目前,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律师调解员培训体系,培训内容、课程设置、评价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即便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区域性调解人才库,但缺乏统一的认证机制和持续性的职业教育安排,导致调解员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系统训练,从而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调处需求。这种制度不完善进一步引发了调解实践中的一系列具体能力短板。由于专业训练缺乏系统化支撑,部分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释法模糊、语言策略生硬、对当事人情绪识别不准确等情况,影响了调解过程的精准性与说服力。在复杂案件处理中,调解员对法律适用与利益协调的能力直接决定调解成败,其综合素养的不足由此显性化。

更为关键的是,律师调解的专业能力不单体现在个体知识结构上,还依赖于持续的学习机制与绩效激励体系。当前,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调解员继续教育制度,专业更新机制薄弱,绩效评估亦缺乏科学指标,导致部分调解员难以适应法律实践与社会治理需求的动态演化,专业滞后与实践脱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律师调解协同不畅

律师调解制度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各类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联动,尤其是在当前“多元共治”与“诉源治理”体制框架下,跨部门之间的流程衔接与信息共享已成为制度整合的关键支点。然而,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基层法院等主体之间尚未形成规范化的信息流通机制和稳定的协同合作框架,直接制约了律师调解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正因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律师调解在组织管理与案件分流环节中呈现出结构分散、职责模糊的特点。各部门普遍独立运行、自建数据平台,缺乏统一的信息接口与共享标准,导致调解案件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脱节、数据冗余等问题。这种协同结构上的欠缺,使得案件处理的过程无法实现“链条式推进”,也阻碍了资源在多部门间的合理配置与专业调解力量的有效调度。

信息传导机制的不畅进一步引发调解实践中的一系列具体困境。调解案件在多个机构之间传递时,由于数据接口不一致、文书标准不统一,信息往往无法完整转移,案件资料需要重新采集,造成程序重复与时间浪费。此外,调解动态的更新不及时也使得调解员在介入时缺乏对案件历史脉络的全面了解,削弱了解纷的连续性与针对性,甚至在关键节点中断调解进程。

(四)律师调解费用不明

调解工作经费来源不稳定,政府补贴与专项经费支持力度有限,制约了调解服务的持续开展。在部分地区,政府虽设立了专项调解基金,但因资金拨付渠道不畅、预算安排有限,调解机构的日常运行和调解员的报酬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部分调解组织缺乏足够的经济支撑,难以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同时,调解收费标准缺乏统一规范,亦影响了律师调解的市场化发展。不同地区的律师调解收费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方实行政府补贴制度,调解员的报酬由财政承担,而有些地方则完全依赖市场化定价,使得律师调解的成本和收益难以平衡。例如,部分法院设立的调解中心按照案件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调解费,但收费依据不明,导致部分当事人因费用问题放弃调解,而在某些地区,调解员的收费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收费标准不透明且缺乏约束。

此外,律师调解员的激励机制也亟待完善。在当前制度下,律师调解员往往无法获得与诉讼代理相匹配的经济回报,使得许多资深律师缺乏动力长期参与调解工作,导致调解行业的人才流失和专业化水平下降,难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调解的制度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律师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使其难以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律师调解法治化路径建构启示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律师调解制度规范化、标准化与专业化建设,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

要使律师调解在基层社会的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首要任务在于夯实制度根基,并通过系统化立法与司法解释构建全国统一的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当前,各地对于律师调解在案件适用、回避机制和调解程序等方面尚缺乏细化且统一的执行标准,导致区域间制度设计呈现明显的碎片化和不衔接现象,减损了律师调解应有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为此,应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律师调解条例》,或通过更具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对律师调解员的准入资格、回避要求、诉前案件分流标准、调解流程设计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等核心要素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实现律师调解制度的统一化与标准化 。

在明确律师调解适用范围和程序衔接的同时,还需结合纠纷类型及社会需求特点,对调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程序瑕疵及执行难点等问题作出具体制度化安排,特别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强化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执行机制。通过赋予律师调解协议与法院裁判文书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能够有效回应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执行力的顾虑,让“调解一案、化解一案、稳固一案”真正落到实处。如此一来,律师调解在“前端预防、后端保障”链条中的地位与功能将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减少诉讼资源的重复消耗。正如汪世荣教授在相关研究中所指出的,“枫桥经验”能够在基层社会内形成稳定且高效的解纷能力,关键在于以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上下结合”形成制度支撑,从而为基层社会的矛盾化解奠定稳固的法治基础。借此启示,律师调解制度唯有在立法层面真正标准化完备化,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中助力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建设。

(二)健全律师调解员培训体系

首先,应对律师参与调解设置科学的资质要求。目前,一些地区已在律师调解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通过动员和培训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强调律师应具备一定的调解实践经验,以确保调解质量和效率。​同时,广东省设立了“沙亭村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强调律师需热爱调解工作,能够投入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并自愿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纠纷。这类标准有助于在前期筛选环节预先排除不具备意愿或基础能力的律师,维系调解活动的品质与可信度。

其次,应建立体系化的调解培训制度,区分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岗前培训侧重调解规则、实务技巧与职业伦理,促使律师由对抗性诉讼思维转向中立协商思维;在岗培训则通过定期课程和案例研讨提升专业能力,帮助调解员熟练运用释法答疑、沟通谈判、社会心理等综合技能,适应劳动、家事、知识产权等不同纠纷的调解需求。同时,应在培训基础上完善回避与考核机制,一方面细化回避规则,防止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兼任代理人与调解员,确保有利益冲突者及时退出;另一方面以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和职业道德为主要指标,定期评估并分级管理调解员,对绩效优良者予以激励,形成良性竞争与持续提升。

(三)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

一方面,可借鉴部分地区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成功做法,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搭建包含纠纷预警、案件受理、调解流程、司法确认到执行各环节的线上信息平台,集中管理与统计律师调解相关数据,为“前端预防”与“后端执行”共同发力创造良好条件。智慧法院本质上是一种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的信息化系统,其实现路径是通过优化管理和提升服务,尤其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以增强政府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事务的参与度,同时提升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效率​。只有当调解员、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多方都能实时获取案件进展与调解信息,才能有效避免重复受理与当事人“多头跑腿”的情况,使矛盾纠纷化解更为便捷和透明。

另一方面,明确各部门职能和衔接环节。法院可在立案前对纠纷进行初步筛选,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分流至律师调解员;司法局可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对律师调解的人员培训、经费保障和回避审查等提供指导;律师协会则通过对律师调解员资格管理、职业规范约束来增强调解专业度与公信力;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团体亦可在沟通协调、群众动员方面为调解工作提供协助。

(四)健全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根据案件类型、争议复杂程度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要素,制定差异化、分层化的收费标准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小额纠纷,可通过适度减免或政府财政兜底等形式,降低其选择调解的经济门槛;对于重大、复杂纠纷,则可允许调解员根据专业投入程度收取与之相匹配的费用,使律师的付出与回报保持相对平衡,从而激发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主动性与专业度。

第二,加大政府财政对律师调解扶持力度,设立专项经费将其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财政对基本或特殊类型纠纷的调解予以适当补贴,确保公益性调解服务面向更广泛的人群。

第三,鼓励市场化、专业化的商业调解服务,通过引入行业或领域的专业调解团队,走“公益+商业”双轨并行的发展路线。律师调解的市场化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律师调解员要成为纠纷解决的专业团队成员,市场化收费机制是调解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结语

律师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领域的制度化化身,一手牵着群众自治的朴素智慧,一手握着专业法治的规制工具,在社会治理进程中,承担着分流纠纷、释法析理等多重职责。然而,这一角色的发挥并非毫无阻碍:制度规则尚不统一,专业力量分布不均等困境使得律师调解制度潜能未能充分绽放。正因如此,有必要在更高层面上为其“搭台筑基”,通过推动规范体系的精细化设计,完善协同运作机制,健全专业人才培育体系等,使律师调解真正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背景下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关键支点。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欣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 张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