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数字时代,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行为出现普遍化、低龄化趋势。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实现自我表达、个性呈现、朋友交往等需求。与此同时,许多社交媒体用户网络素养参差不齐,相关软件隐藏着许多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威胁或隐患。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容易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并因网络交友不慎、诱导游戏充值、支付网费等遭受不法侵害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在我国,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5月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6月发布的《青少年网络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两院分别审理未成年人相关民事案件597件和259件。白皮书显示,因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网络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等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与网络暴力的发生频率亦持续增加。
此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也呈上升态势,主要涉及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强制猥亵、贩卖毒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类型,而且呈现较高的再犯率。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社交媒体并全面控制其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治理难题。
在上述趋势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域外一些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频繁使用社交媒体潜藏多重风险的考量,陆续通过专门法案,禁止特定年龄界线以下未成年人使用某些类型的社交媒体平台。
例如,澳大利亚于2025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的《2024网络安全(社交媒体最低年龄)修正案》,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部分社交媒体,处罚对象主要是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阻止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媒体的公司。有学者提出质疑,此类保护措施是否会在事实上对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形成“隔离效应”,以及在年龄识别技术的可靠性、社交媒体平台的利益结构等因素未充分考量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导致相关保护措施难以真正发挥效力。
在澳大利亚此次修法之前,有不少国家正在陆续对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监管措施进行调整。例如,美国纽约州2024年通过的新法案规定,社交媒体平台不得向18岁以下用户推送具有成瘾性的个性化信息流,并禁止在0时至6时向未成年人发送通知,等等。相比之下,澳大利亚此次设定16岁的绝对年龄红线,并取消“父母同意”这一豁免路径,被普遍视为“史上最严禁令”。
在我国,为严格规范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特别是预防社交媒体影响其身心健康,有关机关、部门陆续采取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和“青少年模式”等举措,实施了“分而治之”的治理策略。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未成年人使用智能手机比率的大幅上升,多数社交媒体中“未成年人模式”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甚至经常被质疑形同虚设。这是为何?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由于缺乏有效引导、及时监管,许多未成年人会想方设法借用、冒用父母或亲友社交媒体的账号浏览短视频、观看直播、进行网络社交,甚至上网购买解锁“未成年人模式”的“密钥”。在实践中,循规蹈矩、心无旁骛地使用“未成年人模式”的未成年人少之又少。
与此同时,基于商业利益等因素的考量,许多社交媒体对“未成年人模式”的内容池与功能建设缺乏基础动力。有的平台对“未成年人模式”采取消极回避态度,甚至直接删除一些必要的功能设置,导致服务页面过度简化,无法满足基本的交往需求;也有的平台基于成本投入的考虑,在该模式中仅仅推送一些低幼化的少儿故事、动画、识字书法等简单内容,而且缺乏及时更新。上述现象无疑进一步削弱了未成年人使用“未成年人模式”的意愿。
另一方面,在“流量经济”的挤压下,许多社交媒体平台未能切实履行网络监管义务,对“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与优化投入不足。在未成年人社交交流与网络浏览的内容管理上,不少平台存在审核不严、缺乏必要风险预警系统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一些不法侵害行为未能被及时监测、屏蔽或删除,甚至出现未按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况。与此同时,为追求注册量增长,部分平台仅凭用户注册信息判断年龄,在后续监管中疏于应用年龄识别验证。
此外,一些“未成年人模式”对充值、转账、贷款、理财等高风险交易行为限制不足,仅需监护人“一键同意”即可完成,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屏障。更为严峻的是,网信部门巡查发现,尽管个别社交媒体开启了“未成年人模式”,但是通过搜索特定关键词,仍然会呈现“擦边”图片、低俗评论或色情信息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这些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巨大。
要解决上述社交媒体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在于,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大力支持研发“儿童友好型”社交媒体。各社交媒体应当立足社会责任,积极提升内容池总体品质。同时,有关机关、部门应当积极指导、敦促行业协会制定“未成年人模式”的规范评价体系和操作标准,从时间控制、权限设定、消费管理、内容审查、隐私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模式的建设与维护要求,推动社交媒体在事前防范、事中审核、事后处理等环节织密、织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社交媒体平台而言,为避免相互推诿,全面、及时发现和清除隐患,有必要立足移动智能终端建设跨应用“未成年人模式”,实现不同平台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防护。为实现平台与监护人之间保护义务的协同履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均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必要向监护人提供便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务与功能。
因此,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关社交媒体平台可以定期收集和分析未成年人的社交互动数据,并设定频率定期向监护人发送。同时,对于监测可能存在的不法侵害信息或已经出现的高风险行为,除了向公安机关等履行法定的强制报告义务外,建议设置即时提醒和预警功能,实现与监护人无缝衔接。
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言,鉴于社交媒体平台中可能潜藏的多类风险与隐患,建议在“未成年人模式”中增设可由监护人自主启用的实时监管功能及相应权限,强化监护力量的介入。对于已出现网络沉迷、进入不宜网络场所等一般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可通过绑定“家长端”与“未成年人端”,自由、便捷地调用下载同意、位置查询、安全防护、行为分析、时间管理、远程锁定等工具,对其进行实时监督与保护。同时,鼓励监护人利用该功能对未成年人移动智能终端中的部分不适宜的社交媒体予以限制或禁用,以提升家庭层面的风险防控效能。
对于网信办等有关机关、部门而言,应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于忽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疏于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的社交媒体要“惩一劝百”,严格压实其主体保护责任。建议由网信办等部门牵头,针对涉未成年人各社交媒体的运行成效和问题清单等进行专项评估、督查整改。对于恶性案件频发、怠于整改的社交媒体要严格执法,通过平台下线、公益诉讼等措施予以严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违法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作案方式隐蔽等特征,需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根除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教育、感化、挽救涉网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实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行为评估和精准矫治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针对受到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综合救助保护,结合网络保护公益基金等完善心理疏导、特困救助、就学帮扶等支持举措。(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徐亚军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闫姝月)
[本文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互联网平台青少年网络素养培育研究》(项目编号:KT2024400580)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1月下(总第218期) 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