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佳作】第1期丨任敬奇:体育“饭圈”治理:法律缺位、法益冲突与主体协同

【学子佳作】第1期丨任敬奇:体育“饭圈”治理:法律缺位、法益冲突与主体协同

专题导语

雏凤清声,芳华待灼。文字是思考的印记,笔墨是成长的年轮。“学子佳作”栏目聚焦青年学子在学术探索中的思想火花与原创成果,展现其严谨求真的治学态度与锐意创新的研究热忱。“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旨在记录思考的深度,见证写作的力量,鼓舞每一位在学术道路上默默耕耘的后来者。今日推送任敬奇同学的《体育“饭圈”治理:法律缺位、法益冲突与主体协同》,文章认为针对当下体育“饭圈”群体因身份认同衍生的虚假信息传播、不恰当应援及网络对立等失范行为,应从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国家应通过立法补位强化公法干预,重点推进《体育法》修订与跨部门法衔接;平台需建立算法透明度机制与信用惩戒体系,遏制流量至上趋向;社会则需激活行业自律、公益诉讼与教育协同,重塑体育价值观。

任敬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当下体育“饭圈”群体因身份认同衍生的虚假信息传播、不恰当应援及网络对立等失范行为,亟需以法律规制为核心,探索多元化治理路径。基于规范分析与案例研究方法,揭示体育“饭圈”治理的深层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在规范整合、青少年保护及体育精神法益保护不足。研究表明,资本逐利、算法赋能与文化侵蚀的共谋是乱象根源,需构建政府、平台与社会的内外联动的法治框架。对此,应当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通过立法补位强化公法干预,重点推进《体育法》修订与跨部门法衔接;平台需建立算法透明度机制与信用惩戒体系,遏制流量至上趋向;社会则需激活行业自律、公益诉讼与教育协同,重塑体育价值观。

关键词

体育治理;体育饭圈化;法治化;多元协同治理

原文刊载于《湖北体育科技》2025年第6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体育“饭圈”生成机理:资本、技术与文化的三重异化

三、体育饭圈治理的困境透视:规范断层与法益失衡

四、体育“饭圈”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饭圈文化”向体育领域的深度渗透,非理性应援、网络暴力、数据造假等失序行为破坏体育生态、危害体育公信力等负面效应日益突出,已演变为制约我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阻滞要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为治理饭圈文化奠定政策基调和行动方向。2024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召开整治体育领域“饭圈”乱象专题工作会,提出“要坚决铲除畸形饭圈文化在体育领域滋生滋长的土壤和条件,为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实现营造稳定有利发展环境。”2025年1月,召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和“饭圈”乱象治理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饭圈治理是当前紧迫任务”,要求融入运动员选拔、赛事组织全流程,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有关如何平衡释放群体活力与维护竞技公平,对体育饭圈乱象进行有序治理的问题再度引起热议。

作为新时代体育走向高质量发展亟待破解的核心议题,“饭圈”治理的核心是法律规制。既有研究虽从文化批判、传播学等视角剖析饭圈现象,但法学领域对体育饭圈的生成机理与演化路径仍缺乏深入解构,尤其未触及资本、技术与法律在结构性互动中如何衍生出风险。应当立足法律视角,秉持系统治理观念,从生成机理、制度困境与治理逻辑三个面向展开探索,深入剖析资本驱动、技术赋权与文化异化交织作用下体育泛娱乐化生态的形成根源,探寻体育饭圈化治理中的法律困境和难题,最终构建法治保障下的政府主导、行业协同、社会参与下的共治结构的创新路径,以期为重塑体育领域的规范秩序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进而推动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体育“饭圈”生成机理:资本、技术与文化的三重异化

目前学界的既有研究对“饭圈”现象已形成较丰富的学理阐释,涵盖文化传播、群体心理与资本运作等方面。但对饭圈本身治理的问题离不开法律研究如何规制,法学界学者亦从制度、义务、责任等视角提出对饭圈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然而,当前研究多聚焦娱乐产业,对体育领域饭圈的特殊性、公共性与专业性等核心特性缺乏回应。体育饭圈乱象已突破传统饭圈的文化边界,演变为威胁体育生态的治理议题。一方面,体育竞技的公共属性使其承载国家荣誉、社会价值观传递等核心功能,而饭圈文化中数据崇拜、群体极化等行为直接冲击赛事公平性与运动员职业尊严。另一方面,体育领域的专业性要求与娱乐化流量逻辑存在一定的冲突。

现有法律规制框架虽针对一般饭圈乱象提出治理路径,但未能回应体育场景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如赛事直播中的群体性干扰、运动员隐私与名誉权的复合性损害、体育精神法益的不可逆贬损等突出性法律问题。基于体育领域饭圈的独特性,需要从文化异化、技术失序与制度缺位的角度充分剖析其生成逻辑与演化机理,揭示传统治理范式在应对体育生态治理需求时的难以适配的困境,为后续构建差异化法治路径奠定理论基础。

(一)文化驱动:娱乐基因对体育生态的侵蚀

饭圈起初源于在互联网社交媒体时代,由追星粉丝自发形成的、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功能性的亚文化群体。虽然饭圈的发展走向一种资本的催化,这种原始的群体生态开始偏离正常发展轨道。粉丝不再仅仅是纯粹的文化娱乐消费者,而是逐步被资本异化为有组织、有计划的、且具有共同利益诉求与情感诉求的畸形共生体。随着资本逐利性在体育领域的不断渗透,体育领域原本纯粹的竞技本质开始被娱乐化、偶像化及粉丝经济模式所侵蚀,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特殊领域特性的体育饭圈化。“体育饭圈”一般指代体育领域从以竞技本质为核心、强调团队协作与运动技艺展示的传统范式,逐渐向娱乐化、偶像化及粉丝经济模式渗透的转型现象,进而呈现出趋近于娱乐产业粉丝文化的异质性特征。在此过程中,运动员身份开始被附加多元化非竞技特质符号,如外貌审美价值、人设特征、生活场域展演等,异化为粉丝情感投射与消费实践的客体载体。可见,相比于早期饭圈的商业运作和情感投射,体育领域的异化竞技成绩与集体荣誉现象与传统的饭圈不完全相同。

早期饭圈群体的形成条件与运作模式与体育饭圈虽没有本质区别,相比之下,职业体育领域展现的则是完全不同的特质,运动员往往需要经历5-10年系统化训练周期,置身于高强度的竞技环境。正因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职业特性,加之其专业成果具有直观可视性,使公众对运动员形成了天然的认同基础。职业运动员所能获得的公众关注度和舆论支持,显然是娱乐明星难以企及的。体育竞技的公共性、专业性与集体主义精神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步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一套以数据变现为核心的娱乐化生产机制。消费社会的文化逻辑是娱乐基因入侵的核心动力。资本通过操控粉丝经济,利用造星加变现的模式,将运动员从竞技主体转化为流量商品的主体,体育竞技的实体价值逐渐因娱乐化被抽象为可无限复制的消费符号。

体育文化逐渐被饭圈娱乐化改造,迫使体育逐渐丧失作为社会共识构建的文化功能,沦为资本与流量合谋的谋利工具。传统体育承载的国家荣誉、民族精神等深厚内涵,在消费主义与后现代思潮的冲击下逐渐失魅,公众不再满足于通过体育竞技寻找群体共鸣,转而追求个体情感的即时满足与身份标签的差异性建构,这与我国开展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长期发展目标相违背。体育竞技从全民参与的公共事业走向粉丝独占的情感消费品的不利转换将会加剧资本对体育社会功能的异化,弱化体育承担塑造集体认同的责任使命。

(二)技术共谋:算法权力与资本逻辑的再生产

从表面上看,饭圈乱象带来的社会问题源自于部分饭圈青年不理性活动的结果,但不可忽视推动饭圈乱象走向异化、极端化的更深层次动力是资本与技术的共谋,二者互动建立在某种精准且隐秘的计算之上。英国学者尼克·斯尔尼塞克提出的“平台资本主义”理论中可以窥见体育饭圈背后的权力机制。平台资本主义基于平台运作逻辑,以数据作为核心货币、数字劳动作为生产力、情感连接与社交关系作为生产要素,构建了一种新的网络利益循环模式。因为目前大部分体育饭圈乱象发生于平台和媒体,这些平台的地位尽管是中介,但它们具有海量的数据,而且控制和监控着运行规则,最典型的便是信息推荐技术对用户的作用,在精准推送用户所偏好信息的同时,也使用户面临信息窄化、信息茧房的问题,还在社会层面导致了信息鸿沟、群体认知差异等问题,成为了资本利用技术共谋实行操控和牟利的工具。资本与技术合谋制造的极化呈现出精准化与隐蔽化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资本利用数据本身进行操控,实现对目标群体的精准收割,同时借助技术赋权完成隐蔽操控,二者在协同运作会形成一种闭环式机制,使得粉丝群体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这种机制设计的利益陷阱。在此机制的运行推动下,资本再次通过用户行为数据进行符号化重构,预测潜在的粉丝需求,根据需求数据生产出符合饭圈群体所追崇的内容成果。这种机制的结果则是运动员的竞技价值被分解成的一个个以数据为载体的流量指标,加剧着职业发展路径与商业利益之间形成严密的信息链接。同时,新媒体时代下的平台本身具有增殖流量、不断扩大利润空间的目标需求,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平台架构利用算法技术设计的实时反馈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内容的控制精度,形成去人格化的资源配置网络。

另一方面,这种以数据驱动的精准调控看似是提升了信息传播的效率,但不可忽视其中存在具有隐蔽性的权力操控。隐蔽性操控则依托技术黑箱完成权力关系的认知遮蔽。用户面对的只是一个输入与输出的机械界面,无法穿透和认识软件背后的神经网络层间的参数设计,使得技术决策过程从公共讨论的领域不得不退场,转化为仅仅是工程师与服务器之间的内部行为,形成了一种独立的由平台自身的控制主体。因此,控制主体因为永远不可能落在用户手中,算法平台的生态系统设计了闭环锁定,在整个过程中,资本从台前走向幕后,起到幕后的主导作用。初始阶段,资本努力搭建饭圈的基本框架与文化架构,当特定的“饭圈文化”成型后,资本便退隐幕后,借助粉丝的力量让饭圈自我运行。这种平台、资本、用户的三角结构形成自我强化的增值,使主体在追求即时满足的过程中沦为技术系统自我繁殖的培养体。如福柯所言,这是一种通过自由实践行使的支配,其危害性远超个体行为失范的范畴,是从自我技术向技术自我的异化转变。这种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数字平台通过建构技术话语体系,将数据剥削隐匿于制度设计的深层结构之中,使原本显性的权力关系转化为技术中立的形式。诸如个性化推荐等技术标签掩盖了对用户画像的数据攫取本质,精准匹配的表达则消解了行为追踪的监控属性,二者共同服务于降低和减轻资本承担责任的风险。用户在冗长的隐私协议签署过程中表面上看似乎是基于双方的契约自由,其实协议背后却无形地遮蔽了权利让渡的问题,构建起以平台为中心的非对称权力关系,而技术的复杂性、非完全中立性则为这种权力结构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性庇护。为此,在面对资本与技术深度耦合形成的陷阱式机制时,我们必须正视其引发的深层变革性的问题。技术创新在提升生活便利性的同时,也在悄然编织着新型的现代社会控制网络。数字化连接的深化虽然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并未促进人性实现真正且完全的解放,反而加剧了个体存在走向偏离的趋势。

(三)制度缺位:法律系统的场景性脱节

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新征程上,在任何一条赛道、任何一个领域,越是快速发展,越是要强化法律与制度约束。事实已经反复证明,饭圈乱象一旦失去约束,必将成为杀伤力巨大的“洪水猛兽”。体育“饭圈”的治理困境,是法律系统对饭圈文化向特殊领域渗透的认知与回应能力不足的集中体现。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揭示,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导致各子系统如法律、经济、技术形成封闭的“自创生”结构,而规范断裂的根源在于法律系统与其他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失效。在体育饭圈场景中,法律系统的规范供给滞后于资本与技术的协同进化,形成制度性的不足。现行法律体系对体育饭圈的回应呈现各自为政的碎片化特征。以运动员遭遇饭圈粉丝组织非法获取行程信息事件为例,尽管《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包括自然人的行踪信息。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踪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但存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冲突,与此同时,适用于普通人的立法本就不完全适用于运动员,而身份区别于运动员的体育明星在现行法律下更是难觅完全契合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覆盖、规范至具体的体育明星个人信息保护条目。现有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和有关网络暴力规制,但针对体育领域饭圈行为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条款。司法机关面对大多数此类事件时,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进行低强度处罚,现实是这种处罚难以形成规模大的威慑。同时,在应对体育饭圈中的群体性侵权时陷入困境。传统侵权法过错责任的线性逻辑难以最大限度地杜绝问题的产生,《民法典》第1195条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预设了可识别侵权主体与可追溯损害结果的前提,但面对匿名粉丝群体通过人海战术发动的网络暴力,平台往往以用户匿名性为由规避审查义务,导致责任链条断裂。更严峻的是,算法推荐技术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去中心化特征。如平台通过兴趣标签将争议判罚视频定向推送至敌对粉丝群,诱发大规模网络攻击。此类行为虽符合《网络安全法》第47条“技术中立”的形式要件,却实质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避免算法歧视的价值内核。

三、体育饭圈治理的困境透视:规范断层与法益失衡

体育“饭圈”的泛娱乐主义侵蚀已对竞技体育的公共性、专业性与文化价值的健康发展构成较大挑战。现行法律规制体系在应对此类技术、资本、文化复合型风险时呈现显著制度供给不足。规范逻辑的横向割裂导致治理效能流失,青少年保护机制迭代滞后,竞技伦理、集体荣誉等体育精神长期游离于法益保护范围之外,其公共文化属性未能转化为规范秩序的价值内核。因此,深入剖析体育“饭圈”治理的制度设计的缺陷和不足,是重构体育领域法益平衡与治理效能的前提,也是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构建良好的、积极向上的体育社会空间的必要保证。

(一)法律规范碎片化:部门法协同失效

目前,学界对体育饭圈化的规制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治理饭圈乱象的法律法规,从整体上看,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法律威慑力度显然不足。与此同时,也并未体现出针对体育作为特殊领域的饭圈规制。《体育法》作为特别法缺乏针对饭圈化问题的衔接条款,致使民法、刑法与体育行业法的保护目标分散化。特别法规则供给不足进一步加剧了法律适用的模糊性。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竞合、冲突及衔接漏洞,导致法律适用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现规范内耗现象。从法律竞合角度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行业法的多重规制,但缺乏明确的适用顺位规则。《体育法》对“饭圈”衍生的新型侵权行为缺乏针对性规则,导致执法过度依赖一般法。以直播间刷屏辱骂为例,粉丝在赛事直播中以弹幕攻击运动员的行为,因《体育法》无直接罚则,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侮辱”条款或《网络安全法》第12条“传播暴力”条款处理。但普通侮辱条款未考虑体育赛事公共性。反观《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将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列为违规情形,并设定停赛、罚款等处罚,体现了对行业核心价值的优先保护。这一立法技术值得借鉴于对饭圈粉丝群体的违法情形的责任设定作为处罚参考,但需警惕避免将正常表达划入不当言论。此外,行政法、刑法与行业法之间的责任梯度断裂,导致次严重违法行为陷入规制真空。对于常见的组织非法追星行为,粉丝头目集资租车跟踪运动员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因《体育法》无处罚依据,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但其最高处罚仅为10日拘留,而《刑法》又缺乏组织滋扰罪等中间罪名,形成要么无罪、要么重罪的责任断层。

(二)青少年保护薄弱:认知异化与责任不明

青少年群体因认知能力尚待健全、情感依赖性强,极易陷入资本编织的陷阱。算法推送遵循强化群体极化的算法逻辑,极易导致青少年群体的自我认同异化为虚假的流量归属感。扭曲的身份建构机制不仅会侵蚀青少年理性判断能力,更激发出他们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比如,青少年群体会不顾自身消费水平去购买高价的明星产品。现行青少年保护框架在建构上缺乏对个体行为的新型风险认知,在保护范围上未能有效覆盖体育饭圈衍生的新型侵害范式。既有法律条款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防范显性的身体伤害或直接的网络欺凌,但对粉丝经济中隐蔽的心理操控机制,通过虚拟成就体系绑定青少年自我认同、利用竞技荣辱观煽动非理性集体行为,缺乏精准的规则制定和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5条设定的网络防沉迷系统主要针对游戏时长与经济行为控制,但未覆盖虚拟成就体系与竞技排行榜相结合的新型身份绑定机制。责任配置层面,多元主体的功能出现悬浮,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与平台治理的分工模式,法律未明确各方责任边界。平台对学生饭圈行为的信息推送监管存在漏洞,家长对子女网络行为的监护也有所欠缺,这种法律监管的缺失可能使学校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的家庭教育职责仍停留在传统道德教育,未要求监护人具备介入数据化偶像养成体系的能力。与此同时,家庭学校平台三类责任主体的协同规则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仅有原则性表述,未能构建结构化的共治共同体,显然不利于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三)法益缺位:体育精神流于道德倡导

我国体育领域“饭圈”的治理困境中,粉丝过度关注运动员的外貌、私生活而非体育成就本身。他们将运动员偶像化,为争夺“正主”地位引发互撕谩骂,使原本纯粹基于竞技实力较量的体育赛场被无端的纷争和网络暴力笼罩。这种行为破坏了体育所倡导的团结协作、尊重对手的氛围,干扰运动员专注于训练和比赛,也误导大众对体育价值的认知,让体育渐渐偏离其追求卓越、挑战极限、弘扬积极向上精神的核心内涵。为守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体育精神作为特殊法益理应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这一问题的本质是法律系统未能及时捕捉体育领域区别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价值内核,导致规范供给与时代需求产生脱节。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虽在总则第一条确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立法宗旨,但在分则层面缺乏配套条款将其转化为可诉性法益,使体育精神陷入名实分离的困境。当运动员遭遇污名化攻击时,裁判者无法直接依据《体育法》保护项目公信力,只能迂回适用《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条款进行个案救济。法律的扁平化处理方式实质上消解了体育精神作为集体法益的独立性,致使其沦为道德倡导的空泛口号,无法实际得到与其价值匹配的保护。

四、体育“饭圈”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体育领域“饭圈”的治理困境折射出社会系统中法律规范、技术应用与体育文化建设协同失效的矛盾与冲突。破解这一叠加的治理困局,亟需构建国家、平台、社会的协同治理范式。当前由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三方共治体系”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主流范式。通过借鉴三元责任治理理论,凭借立法供给的兜底效应遏制资本驱动下的技术异化,利用平台的实时数据监测网络弥补行政取证的技术短板,依托社会组织的柔性机制消解刚性执法引发的群体对立,即政府筑牢法治基准线,平台架设技术防火墙,社会组织搭建文化缓冲,在“三方共治”的经验框架下形成动态均衡的治理生态,为数字时代体育饭圈系统性治理提供了理论参照。

(一)国家责任:提供补位与干预的刚性公法保障

近年来中国体育领域出现的“饭圈”乱象,正从多个维度解构竞技体育的公共属性,更深层次暴露出法治规制的结构性缺失。如何建构适配体育领域新型失范行为的治理范式,成为规制理论亟待回应的命题。其首要任务是重构规范体系以消弭部门法协同不足的碎片化弊端。可在《体育法》修订中增设反饭圈化相关条款,在《体育法》现有章节如体育产业或体育社会团体中补充关于赛事观众行为规范、俱乐部粉丝管理义务等内容;制定《体育赛事观众管理条例》,明确禁止赛场暴力、网络攻击等行为,弥补缺乏针对体育饭圈的特殊性规定漏洞。明确《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刑法》诽谤罪名与体育法规则的衔接适用顺位。现有法律框架已具备协同保护的基础,关键在于完善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义务、制定联合执法指引、推动司法解释细化《民法典》《刑法》在体育领域的适用标准等。厘清多元主体权责,明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的义务清单,细化监护人在数字素养教育中的积极作为义务。对于平台责任,应当建立商业模式伦理审查机制,通过行政指导文件明确青少年模式的内容过滤标准须覆盖言语暴力、群体极化等隐蔽风险。最关键的是通过立法将体育精神升格为法定独立法益。借鉴体育伦理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在《体育法》中增加保护竞技秩序法益的有关条款,授权体育协会对破坏体育精神的行为发起行业禁令申请。

(二)平台责任:技术治理与算法伦理的双重规制

体育饭圈作为多元文化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与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网络媒体平台的繁荣密切相关,但对运动员的侵权行为也数不胜数。平台不能罔顾和推卸责任,也不能基于短期的利益而放弃自身的责任。在体育饭圈治理中,应着重强化平台的公共属性,以抵御资本无限制扩张及过度追求利益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体育“饭圈”治理中的平台责任承担需通过技术治理的刚性约束与算法伦理的价值校准实现双重规制,突破流量至上的单一商业逻辑,重建公共利益导向的技术应用框架。2020年9月,英国发布《国家数据战略》,提出政府部门将与学术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探索提高算法透明度的方法。2021年11月,英国内阁办公厅中央数字和数据办公室发布了《算法透明度标准》,以提升公共部门在使用算法工具辅助决策时的透明度。该标准主要包括算法透明度数据标准、算法透明度模板和相关工作指南三部分。参考英国经验建立的“算法透明度报告”制度,我国已建立起有关算法透明的制度。2022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算法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并公示相关信息。《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提出推动算法公开透明,要求企业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和决策标准,并建立投诉通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首次对生成式AI提出算法透明性要求,但实施中存在“技术原理难以被外界理解”的挑战。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合规自律公约》(2024年),从行业自律出发,鼓励企业主动提高算法透明度,但属于非强制性规范。目前我国算法透明的制度仍存在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缺乏定期报告义务、备案制度仅针对特定高风险算法等问题,仍面临透明度不足的挑战。为此,应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平台公开体育内容推荐机制的运行逻辑。具体而言,可规定社交平台需每季度向国家网信部门提交《体育话题算法透明度报告》,披露以下关键信息:运动员热搜的权重指数,如商业合作系数、粉丝活跃度加权值、争议判罚视频推送的决策模型、极端言论的过滤机制技术参数。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平台需对体育内容推荐算法进行算法影响评估,重点审查其对青少年体育价值观的潜在扭曲风险,相关报告需经第三方伦理委员会认证后公示。同时,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融合技术筛查、人工介入、信用惩戒的机制。针对体育领域高发侵权场景,训练专用AI模型,如通过自然语言处理识别拉踩话术等隐喻攻击,对体育话题设置动态饭圈术语敏感词库,实时监测网络舆情,确保第一时间拦截、标记并下架相关不良内容。

(三)社会责任:多元共治与价值重塑的柔性牵引

面对体育饭圈化带来的种种乱象,从网络暴力到数据造假,从资源错配到价值扭曲,过去依赖行政命令的刚性管控虽能短期遏制乱象,却难以根治深层次的症结。当前,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为破解体育饭圈困局提供了新视角。当前主要是依靠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而统筹推进的整体性治理应该重点关注对多元参与治理主体积极性的调动,提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可协调性。体育饭圈治理需从刚性管控转向社会共治,通过行业自律、公益诉讼与教育协同的柔性牵引机制,激活多元主体的治理动能,实现社会对体育事业的价值观的重塑与体育发展生态的修复。

面对当前体育领域的饭圈倾向正加速消解体育竞技的纯粹性,以及面临的数据造假、隐私侵犯等行业乱象,建立健全体育产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推动该领域实现从粗放式发展到规范化运营的重要制度保障。体育行业协会应协同网络社会组织,制定具有行业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明确数据造假、隐私侵犯等行为的负面清单。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主体采取非正式制裁措施,如限制赛事参与资格。自律机制的优势在于其动态响应能力,能够针对新型失范行为快速形成规范性共识,弥补法律规制的时滞性。

从环境保护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始终以法治力量回应社会关切。而在体育领域,“饭圈文化”异化带来的网络暴力、舆论操控等问题,侵害着运动员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秩序,需发挥好体育类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主体正当性在于依托职能相关性与专业能力构建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制,能够有效实现系统性救济与生态修复的法治目标。现有研究普遍支持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正当性。社会组织因其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天然优势,但需满足职能相关性、能力性的标准如成立年限、专业资源等。体育公益组织若符合这些条件,并长期从事体育伦理教育、青少年运动支持,理论上可被授权提起诉讼。宁利昂进一步主张构建多元动态主体体系,社会团体可与其他主体如检察机关形成互补。扩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体育公益组织的诉讼资格及体育精神损害的公共利益属性。具体而言,在请求权基础上,可主张将体育精神损害纳入社会公共利益范畴,要求侵权主体承担修复性赔偿责任。现有环境公益诉讼以生态修复费用为赔偿依据,而体育精神损害更多体现为抽象价值贬损,需探索行为禁令等替代性责任形式。对社会组织而言,举证难度仍较高,具体程序可引入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即原告初步通过网络行为大数据分析辅助损害范围的科学认定证明损害可能性后,由被告反证。与此同时,体育社会组织走向真正的合法性建设必须通过加强组织的独立性、公共性、专业性及自主性,确保其依法运作、遵循社会规范,并在实际治理中展现不可替代的功能。

在体育强国建设目标下,教育不仅是知识与技能传授的手段,更是法治精神健身培育与优良发展的载体。新时代加强体育法治教育体系的范式创新,是破解体育饭圈乱象的关键突破口。在这一目标指引下,重构教育模式、优化传播机制与参与生态的协同,以范式创新路径推动价值引导与认知重塑的教育协同实践,能够为体育文化生态现代化注入法治内核。在教育供给侧,应建立上下贯通的体育法治课程框架,采用情境模拟与互动教学法,侧重培育规则意识与理性参与精神,强化权利义务认知体系。在传播机制端,依托智能算法构建体育精神内容知识图谱,通过用户画像分析建立价值导向型推荐体系,在社交平台设立竞技伦理、公平竞赛类内容流量加权机制,均衡商业娱乐内容占比。在参与生态层,搭建运动员融合新媒体教育模式,开发赛事解说、训练日记等纪实产品,组织粉丝社群参与赛事规则研讨,将数据打榜转化为技术分析实践,构建体育社群良性互动的新范式。这种立体化教育方案以持续性法治教育的稳固维系为基础,依托虚实融合行为引导机制的协同构建,从教育供给侧、传播机制端及参与生态层等多重面向发力,深度契合体育强国建设目标,进而推动体育文化生态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质的跃升与优化升级。

五、结语

体育领域的饭圈乱象作为资本逻辑、技术异化与文化侵蚀的复合产物,不仅是对竞技体育的公共性与专业性的挑战,更是法律系统在应对新型社会风险时的滞后的深刻体现。本研究通过解构体育饭圈的生成机理与治理困境,揭示现行法律体系在规范整合、青少年保护与体育精神法益构建中的多重困境,进而提出以政府、平台与社会协同治理为核心的责任体系。通过立法补位强化制度刚性,依托算法透明度与信用惩戒机制重塑技术伦理,借助行业自律与教育协同实现价值引导,初步构建了法治框架下多元共治的治理范式。然而,体育饭圈的治理本质上是一场资本逐利与公共利益、技术中立与价值正义的持续博弈,其复杂性远超单一学科的阐释范畴。本研究虽初步厘清了体育饭圈的法治化治理路径,但仍有若干问题亟待深化。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正在重塑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未来体育饭圈可能衍生虚拟偶像侵权、深度伪造赛事等新型风险。如何构建前瞻性法律框架以应对算法黑箱与认知操纵的挑战是未来对饭圈问题研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我们需保持学术反思的敏锐性与实践关怀的开放性,在其动态演进中完善体育治理的法治化路径,为体育强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与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