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企业注销,工伤赔偿向谁追讨?

原告刘某于2024年3月入职江西某纸业公司,同年7月,在操作机器过程中不慎因管道爆炸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而后刘某此次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江西某纸业公司在垫付刘某医疗费后,于2025年2月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因工伤赔偿款没有着落,刘某遂向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原用人单位江西某纸业公司已经注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刘某无奈将江西某纸业公司股东张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即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刘某确系在江西某纸业公司上班过程中受到伤害,且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因未购买工伤保险,公司应承担刘某各项工伤待遇。承办法官遂主动联系公司股东张某,希望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张某接到法院电话后,表示十分“委屈”:张某、王某夫妇系某纸业公司股东没错,但事实上张某夫妇早在2023年就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李某整体承包某纸业公司,李某对外还是以江西某纸业公司的名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刘某是在李某承包公司期间入职,他的工伤赔偿应由李某承担。再者,公司注销登记时,已经对外发布了公告,公司注销时已经与承包人李某确认了没有未清偿的债务,刘某自己在公告期间也没有来申报,作为股东,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清算责任,不应再承担刘某的工伤赔偿款项。

针对张某的辩解,承办法官一一进行了回应:被告虽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但李某对外仍是以江西某纸业公司名义生产经营,原告刘某也系与江西某纸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江西某纸业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司应对其工伤赔偿承担责任,后续张某、王某可依据与案外人李某之间的承包协议,另行主张权利。再者,公司虽已履行注销公告程序,但职工的工伤赔偿待遇,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劳动债权,与普通债权不同,不需要劳动者主动申报,不因公司履行公告程序就当然消灭,江西某纸业公司股东张某、王某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原告工伤待遇赔偿未支付的情况下,将公司予以注销,对案涉赔偿承担清偿责任。

【调解结果】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张某、王某同意向刘某支付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0000元,且在签订调解协议当天主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江西某纸业公司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履行了承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共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张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