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异地离婚纠纷案件,为远途而来的原告追回婚前嫁妆,以司法温度切实化解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
原告约某(女)与被告牙某(男)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2025年11月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因婚前嫁妆返还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11月27日,约某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牙某返还婚前陪嫁的缝纫机、丝绵被、个人专用首饰及衣物等物品,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万元。

据悉,原告约某从克拉玛依远赴霍城县人民法院处理纠纷。承办法官在了解到约某往返两地的不便及急切诉求后,第一时间与被告牙某沟通案情。经核实,双方就嫁妆返还问题争议激烈:约某主张其婚前陪嫁的家具及个人物品应全额返还;牙某则以物品已共同使用为由拒绝全部归还,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
霍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嫁妆均为约某婚前购置,依法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现存物品未发生毁损、灭失,牙某应将上述财产返还给所有权人约某。
调解初期,牙某对返还嫁妆仍存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先优先安抚双方情绪,再充分听取当事人各自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向牙某详细释明嫁妆的法律属性,精准梳理案件法律关系。同时,法官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理阐释与情理疏导的双重作用下,约某与牙某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牙某当即将全部嫁妆返还给约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当日,法官陪同双方前往牙某住所,牙某现场向约某返还了陪嫁的缝纫机1台、丝绵被3条、个人专用首饰及衣物2箱等全部涉案物品。
原告约某对此深表欣慰,她表示:“11月天气尚未完全寒冷,我就顺利取回了个人嫁妆,尤其是过冬所需的衣物等物品,不用再长途奔波索要,心里特别踏实。”
此次调解不仅依法维护了女性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以温和高效的方式化解了离婚纠纷,既帮助当事人挽回了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调解工作在化解民事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哈丽努尔·阿布杜力木 阿依巴拉·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