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诉状欲撤公证遗嘱——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这事得先找公证处,别跑错地方!

一纸诉状欲撤公证遗嘱——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这事得先找公证处,别跑错地方!

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常成为争议焦点。不少当事人认为公证程序有问题,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却不知这类诉求有明确的法律“前置路径”。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通过裁定不予受理,清晰告知当事人维权的正确步骤,为群众普及了公证纠纷的法律处理规则。

案件由来

2025年9月,小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撤销父亲老李于2022年在某公证处立下的三份公证遗嘱。小李声称,遗嘱中涉及的三套房产实为其个人财产,仅是挂名在父亲名下。他还指出,公证过程存在公证员“诱导”询问的情形。因此,小李请求法院撤销该《遗嘱》公证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李认为公证程序存在“诱导”,属于对公证书制作过程的质疑。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公证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引导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法院的职责在于审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非直接充当公证文书质量的“质检员”。法院还进一步查明,小李与其他子女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已于2024年立案。在该案中,小李已就三套房屋系其所有的权属问题提出抗辩。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鼓励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就该争议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换言之,小李无需、也不能单独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而应在其继承纠纷案件中,直接针对房产的归属进行举证和辩论,由审理继承案件的法院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权属作出最终认定。综上,法院裁定对小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是“公证纠纷的维权路径选择”,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撤销公证书”与“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法律程序,导致跑错维权“窗口”。法官在此提醒:

1.公证书的“纠错”先找公证处。公证机构是出具公证书的主体,若认为公证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法院不直接受理“撤销公证书”的诉求,避免跳过专业审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财产权属、继承等争议才找法院。若对公证遗嘱涉及的“财产归谁”“继承如何分”等民事权利有争议,比如本案中小李认为房屋是自己的、父亲无权处分,这类争议不属于“撤销公证书”的范畴,而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在已受理的继承案件中提出抗辩,法院会围绕财产权属、遗嘱效力等实体问题审理。

3.避免重复起诉浪费资源。若同一争议,如本案的房屋权属问题已在其他案件中提出并由法院审查,再就同一问题单独起诉,会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既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占用司法资源。

公证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文书,其“纠错”与“争议解决”有明确的法律路径划分。本案的裁定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向公众传递了“依法按程序维权”的理念——维权需找对“门”、走对“路”,既尊重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查权,也合理运用法院的审判权,才能更高效地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继承秩序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