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属于“让与担保”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回顾:
刘某俊因资金短缺向陈某川借款,刘某起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以自己名下房屋作抵押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川名下。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俊未能按约还款,陈某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屋过户行为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财产形式上转让给债权人。因此,陈某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律视角解读:
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虽然让与担保标的物在形式上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实现担保债权。在当事人未约定债务不能清偿的具体清算办法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请求确认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
法院裁判理念:
探求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着重审查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刘某起将房屋过户给陈某川,并非意在出售房屋,而是为刘某俊的借款提供担保,符合让与担保“名为转让,实为担保”的特征。
禁止流质原则:我国法律为保护债务人的权益,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明确了“禁止流质”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让与担保虽形式特殊,但同样受该原则约束。
公平原则的体现:判决陈某川享有优先受偿权,既保障了其债权能够通过担保物得以实现,又避免了因直接取得所有权而可能获得的额外利益,平衡了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官提示:
认清担保本质:以房产等财产提供担保时,无论是通过办理抵押登记还是过户登记的方式,均应明确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而非必然导致所有权的最终转移。
理性维权:当债务人违约时,作为让与担保权人,应依法主张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非直接主张所有权。直接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还会增加诉讼成本。(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