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假释监督案”培育纪实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假释监督案”培育纪实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假释监督案”(豫检例第297号)成功获评省级典型案例。这份荣誉不仅是省检察院对三门峡市检察院假释监督工作的高度肯定,更生动诠释了检察干警在案例培育“学、办、育、编”四个环节中深耕细作、精益求精的履职精神,清晰见证了检察队伍淬炼法律监督本领、砥砺司法为民初心的成长历程。

“学”是夯实根基的前提。2023年4月14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为假释监督工作指明方向。三门峡市检察院刑事执检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专题学习,深刻领会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对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读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为精准办理假释监督案件筑牢理论基础;积极借鉴外地检察机关数字赋能假释监督的先进经验,探索将大数据思维融入办案实践,为新时期假释监督工作开辟新思路、谋划新举措。

“办”是履职担当的核心。刑事执检部门严格对标《意见》要求,精准把握假释制度的实体条件与适用程序,推动办案模式从“被动监督、形式化审阅”向“主动介入、实质化调查”转变。2023年,刑事执检部门通过监狱提请、书面审查的传统方式,依法办理假释监督案件2人;2024年,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强化实质化审查,办理案件9人;2025年,依托监狱监管信息平台,精准筛查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信息并推送监狱,引导启动假释程序,办理案件18人。在办案过程中,刑事执检部门聚焦法律法规规定模糊、检法监分歧较大的疑难案件重点攻坚,王某某假释监督案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罪犯王某某,系某公司司机,2022年1月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2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交付三门峡监狱服刑。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明确,事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王某某所在公司及事故另一方承担。2025年1月,三门峡监狱对王某某提请假释,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伤亡严重、被害人未获足额赔偿、存在信访风险,拟裁定不予假释。

“育”是打造精品的关键。面对分歧,刑事执检部门没有止步于书面审查,而是主动担当作为,联合法院开展针对性调查核实。其一,调阅原审裁判文书,确认王某某系执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而非王某某;其二,走访伤亡职工及家属,确认伤亡职工已经得到本单位工伤赔偿,保险公司亦完成交强险赔付,受伤职工均已重新上岗,信访风险较低;其三,走访并听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群众意见,确认王某某此前无犯罪记录,邻里关系和谐,假释后更利于回归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025年2月27日,刑事执检部门向法院发出《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2025年3月24日,法院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王某某裁定假释。刑事执检部门以此案办理为契机,同年5月与法院建立“减刑、假释案件调查会商协作机制”,7月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王某某开展回访,发现其已重新找到工作、家庭关系日趋和睦,实现了“假释一人、挽救一家、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

“编”是提炼升华的路径。王某某假释监督案具有鲜明的示范引领价值,刑事执检部门将其作为典型案例重点培育。编写之初,刑事执检部门对标最高检案例体例,搭建“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履职过程—典型意义—相关规定”的完整框架,精准提炼“过失犯罪、单位赔偿责任、检法联合调查、财产性判项履行”四大关键词;紧扣关键词进行阐释扩展,从问题性、指导性、创新性等方面总结要旨;撰写过程中,既确保基本案情简洁明了,又完整呈现检察机关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意见、监督结果等监督履职全过程;总结典型意义时,从数字赋能线索筛查、检法联合实质化调查、厘清单位赔偿责任与假释适用的关系等三个维度切入,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同时,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确保案例援引依据准确无误。初稿形成后,刑事执检部门邀请办公室、政研室专业人员指导修改,提交院案委会审议把关,携卷宗赴省院沟通打磨。数轮修改,每一次都是对案件的再梳理、对法理的再深化、对履职经验的再提炼,最终让这份凝聚心血的案例脱颖而出。

从理论学习到实践探索,从个案办理到机制创新,从打磨案例到获评典型,王某某假释监督案的培育过程,是三门峡市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成长缩影。未来,刑事执检部门将以此次典型案例获评为契机,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在培育更多精品案例的道路上步履不停,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护航社会高质量发展。(闫咏雪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