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实践研究

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实践研究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国家政策强调需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近年来,全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总体上升趋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容懈怠。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既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生动实践,也对预防再犯、帮助其回归社会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概念与构建必要性

(一)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概念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指以公权力机关为主导,联合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对进入司法流程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以实现矫正其行为与心理偏差,促进其实现再社会化目标的一套综合性干预机制。

在帮教主体方面,司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司法社工以其专业性成为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功能的重要支撑。

在帮教对象方面,聚焦于对实施了触刑行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也包含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和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在帮教措施方面,则包括法律教育、情绪疏导、认知调整、行为矫治、家庭功能修复等教育性手段,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必要的惩罚性手段。

(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是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必然要求,只有构建一套贯穿早期干预、多方协同的专业化帮教体系,才能有效应对现实挑战。对广东省G市P区检察机关2024年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可总结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失管化,外来人员、无业人员占比高。该群体面临社会融入困境与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双重压力,家庭监护缺失问题普遍。

二是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与盲目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受外界诱惑或一时冲动实施犯罪。

三是未成年人渴求群体认同,易在从众心理驱动下参与共同犯罪,受朋辈影响大。

四是侵财类、网络犯罪突出。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占比超过50%。

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实践进展及问题分析

(一)实践进展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历经多年发展,制度框架不断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等核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构成了专门的立法基础。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动帮教工作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社会化。帮教工作从司法机关内部扩展到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在“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中,从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到回归社会安置,检察机关都充分利用社会支持体系,帮助伊某某顺利复学升学。

二是专业化。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深度介入,国家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的发布实施更推动了专业服务的规范化。

三是个性化。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等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做到“一人一策”。在“天才少年‘黑客’变‘白客’案”中,检察机关引导有网络特长但误入歧途的少年将技术用于正途,成功协助破获案件以及堵塞网络安全漏洞。

(二)问题分析

一是主体职责不清,协同机制缺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各方职责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有关各帮教主体职责规定模糊。实践中,司法机关牵头组建的帮教团队常因临时性、松散性及专业性不足而流于形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帮教主体协同不足,也未能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各阶段的帮教工作难以连贯顺畅。同时,信息壁垒突出,“六大保护”协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帮教合力。

二是专业力量薄弱,区域帮教资源失衡。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已从完全由司法机关负责,逐步转变为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交由社工执行。帮教工作高度依赖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但存在人才数量短缺和专业性不足问题,难以满足个性化、深层次的帮教需求。此外,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财政支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上存在差距,帮教资源区域分布不均。部分流动未成年人因户籍限制无法享受“就地帮教”,跨区域协作机制也因帮教资源有限、信息共享缺乏等问题难以落地,致使涉罪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帮教干预。

三是帮教措施针对性以及强制约束力不足。现有帮教措施形式较单一,缺乏针对不同犯罪诱因、心理特质的差异化安排。惩罚性手段种类偏少、强制力不足,难以对帮教配合度低的未成年人形成有效威慑。家庭监护责任在实践中也常常难以落实,缺乏对失职监护人的有效惩戒与督促手段。

四是帮教效果缺乏科学评估。目前缺乏统一的再犯风险及需求评估体系,忽视了对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家庭关系等的综合考量。评估结果也未能形成有效的反馈闭环,无法为动态调整帮教策略、优化帮教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构建的理念与原则

(一)核心理念

“国家亲权”理念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当父母无法或未能有效行使监护权而使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为利于其健康成长,由国家代位行使监护权,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国家亲权是对自然亲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其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背景进行考察并对其家庭提供帮助、指引和教育,还要推动在全社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支持体系。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最终目标是修复因犯罪造成的损害,促进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并使加害人重新融入社区。该理念强调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通过社区服务、社会观护等方式,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打破犯罪标签带来的排斥。

根据社会支持理论,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再社会化是一个复杂工程,需构建一个政府、司法机关、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广泛支持网络,为未成年人提供持续、多元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帮教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为出发点,认识到刑事制裁对其发展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开展帮教,以未成年人的个性化情况和需求为中心,提升监督考察和帮教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简单施以严惩,而应将教育摆在首位。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专业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帮助他们从根本上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确有必要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也应坚持适用以教育为根本目的的刑罚,避免“刑而不教”。

四、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具体路径

(一)构建多元协同的帮教格局

一是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初步干预与信息采集,应从立案之日起就开展帮教工作。检察机关应对帮教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程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

二是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个案帮教、专项心理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规范购买流程,加强服务质量评估与社工专业培训。

三是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支持网络。强化对失职父母的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开展社区资源组织志愿活动;鼓励企业共建观护基地,提供实习与就业岗位。

四是搭建帮教协同平台。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集信息共享、线上帮教、动态监测、预警反馈于一体的智慧平台,如上海浦东、广州等地探索的实践,有效凝聚保护合力,解决衔接断层和异地帮教难题。

(二)完善全流程的帮教衔接制度

临界预防阶段,建立临界预防帮教工作机制。打破公安机关单独掌握信息的壁垒,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整合学校、社区、专门学校等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依据风险等级制订差异化处遇方案。对于需专门矫治教育者,畅通“司法机关—教育部门—专门学校”转介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司法机关及时掌握帮教情况。

侦查起诉阶段,对于在押未成年人,创新“驻所未成年人检察室”与“社工驻所帮教服务站”等模式,打通办案机关、羁押场所与社工组织的信息流,为在押未成年人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帮教环境。对于非羁押措施对象,取保候审决定后,应立即启动帮教,随案移送帮教档案,及时向接收机关反馈帮教情况,以保证帮教工作的有效衔接。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应充分利用观护基地,推广“就地观护、跨区协作、异地委托”等多层次观护模式。

审判执行阶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严管、普管、宽管”三级精细化管理。对监禁刑未成年人建立动态分级管理处遇制度,并建立释放后的过渡安置机制,以确保其平稳回归社会。

(三)丰富与创新帮教举措

针对重塑涉罪未成年人自我,不局限于对外在行为的约束,综合运用“认知行为疗法”“积极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引导其主动修正认知与行为,学习正确的行为观念和情绪感知。善用现代科技,开发“数字帮教”平台。融合地域文化,如构建“检察+非遗”帮教体系,通过沉浸式体验重建其自我认同与价值感。

针对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立足差异分类施策,如对本地家庭,通过专题课程、案例研讨等方式重点化解其因“面子观念”产生的抵触情绪;对外来务工家庭,提供双语服务、法律援助及托育支持。同时,通过训诫、家庭探访、监护能力评估与干预程序等手段,压实家庭监护责任。

针对重构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打造包容性就业生态,在观护基地推行“试工—签约—转岗”模式,联合院校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其参与志愿服务,将服务表现作为帮教和司法处置的参考。

(四)构建科学的帮教评估机制

一方面,要实施全过程的纵向评估,将评估贯穿帮教始终。帮教流程一开始,未检检察官、司法社工和其他帮教人员应共同组建帮教小组,制订帮教方案、建立帮教考察档案。在帮教早期、中期、晚期要分别从帮教适应性、思想转化性、守法稳定性等方面进行阶段性评估。结案后还要定期进行跟踪回访,监测其是否有再次犯罪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要开展全方位的横向评估,在每个评估节点,综合运用专业化量表、主体自我评估和多方他评(如司法社工、家属、教师等),从心理状态、外化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及社会支持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估再犯风险。

纵向和横向评估的结果,应作为调整帮教策略、优化帮教人员配置、决定是否延长帮教周期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评估数据的分析,不断复盘反思,积累经验,从而提升帮教工作的整体质量与精准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陈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陈小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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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建龙:《未成年人罪错“四分说”的考量与立场——兼评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84-85页。

[3]任文启:《国家如何在场?——国家亲权视野下涉罪未成年人服务个案的实践与反思》,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5期,第111页。

[4]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第236-242页。

[5]童建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第10页。

[本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项目(GJY2023D2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2月下(总第216期) 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