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中怎样考虑农业农村领域

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中怎样考虑农业农村领域

在我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建设正在不断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和单行法均涉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从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角度,对农业资源利用中的环境保护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出发,通过规范污染物在不同环境介质中的排放与治理,为农业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从农村生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延伸性和针对性更加突出。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国务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一是为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利用,出台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二是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野生植物保护以及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是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

农业生态环境地方立法趋于完善,特色更加鲜明。一是全国24个省份、较大的市制修订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是针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与农产品安全监管,全国多数省市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条例)。三是针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全国近20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应急预案。四是围绕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一些省份在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上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如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首先,相关法律条款散见于农业、乡村、生态环境等诸多法律之中,执行难度较大。一是各主体法立法精神存在差异。各立法主体主要依据各自部门的立法指导思想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规范,未能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作为有机整体予以考虑,导致涉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款不仅数量有限,且在内容设计上存在不足。二是监管职责归属不同执法主体,执法尺度较难统一。每一部法律都规定了与之对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主体。当这些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主体存在重叠、权责不清或缺乏协调时,容易导致执法效能低下,甚至让守法主体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催生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仍然存在冲突与空白。一方面,一些法律涉及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甚至存在冲突,损害了法的安定性。另一方面,立法内容仍侧重于污染防治,对于生态保护的系统性规定则相对不足。

其次,农业农村生态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保护和监管存在较大缺陷。一是农业农村环境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基本处于“缺人、缺钱、缺设备”的状况,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人管、无力管”的现象。二是我国对农业农村环境监测投入不足。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主要集中在城市,对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监测投入相对不足,具体表现为监测站点布设不健全、监测设备装备相对落后等问题,导致政府部门很难及时全面掌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状况。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参与机制不明确,这些主体有效参与能力不足。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分散农户的环境权在我国立法上缺乏特别保护。在现行立法上,农业组织、农民在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事务上参与和监管权利不健全。二是受个人素质、专业知识、生态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者很难在农村生态保护中发声。

农业具有先天弱质性,农业农村又是一个开放系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势必将长期困扰乡村振兴事业。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业“三废”造成的农业农村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我国工业生产规模逐年扩大,原辅材料利用率较低,“废气、废水、废液”有效控制手段不足,致使农用水源、农业土壤和农区大气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导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二是在集约化农区,化肥、农药等已成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过量和不合理施用的化肥、农药大部分进入水体、土壤和农产品,成为主要流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之一。三是农村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存在随意处置的问题,同时其有效利用也严重不足。这也导致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四是诸如微塑料、全氟化合物等新型污染物质,连同新的生态破坏方式,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构成新的威胁。

笔者在此就生态环境法典编撰提出五点建议。一是生态环境法典编撰整体考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按生态系统类型分别设置章节,比如总则、城市、农业农村、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等类似于民法典中的合同、婚姻继承、侵权等,可以解决编撰中逻辑性不强、机械拼凑等问题,也可以理顺监督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增强法典的可操作性。建议总则编增加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以解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共性问题;建议各分编健全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预警预防、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明确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法律规定。二是法典编撰统一规范农业投入品安全利用。建议编撰中统一考虑,将分散在各编中的农业投入品科学施用等相关内容采用一个条文统一表述。三是做好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布局相关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农业农村领域多个单行法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建议提早谋划、统一思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利用法律规定的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已制定的规章内容需要根据法典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建议提前研究,做好制修订准备。四是适时开展法律调研与立法评估,健全执法机制。不定期进行实地调研,摸清我国涉农生态环境法律底数,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涉农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立法技术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提出立改废的建议。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的沟通,梳理完善执法清单,加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活动。五是探索建立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健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探索农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价制度,完善农业环境损害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加快研究制定农业环境损害赔偿补偿管理办法,引导受损农户理性选择救济途径,保障农户的环境救济权。推动涉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严重污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破坏农业生态系统,损害国家和公众(包括农民集体、自然村落)生态环境利益的,积极支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全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专家 王伟)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2月下(总第216期) 特别报道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