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善意车主能否减轻责任?

河南宜阳: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善意车主能否减轻责任?

日常生活中,好意捎带他人乘车本是出于情理,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如何衡量这份善意?驾驶人该如何承担责任?一起来看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日,小光(化名)驾驶自家小型轿车无偿搭载同村村民小迪(化名)同行,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被付某车辆追尾,造成乘坐人小迪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迪不承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小迪受伤住院治疗23天,并导致小迪脾脏损伤达到七级残疾、肋骨骨折损伤达到十级残疾,造成小迪各项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小迪将小光、付某以及承保付某车辆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付某、小光应依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在原告乘坐本人车辆之前,本人曾表示明确拒绝,且原告乘车本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后还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大约27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迪损失合计324472. 99元;

二、被告小光赔偿原告小迪损失合计18802.4元。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张亚妹

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以7:3为宜。本次事故由被告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小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小迪的各项损失,由承保付某车辆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光承担另外的30%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小光的赔偿责任是否应予减轻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无偿搭乘被告小光驾驶的车辆,且小光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考虑到小光存在好意同乘的善意施惠行为,法院酌定减轻其2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小光应当承担43802.4元,扣除其前期垫付的25000元,再向原告赔偿18802.4元。(李国强 师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