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丨赡养纠纷化干戈 联调机制暖人心

梓潼县丨赡养纠纷化干戈 联调机制暖人心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梓潼县人民法院联调中心以“情理法”融合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八旬老人赡养纠纷,让濒临破裂的亲情重归和谐,为化解老龄化社会的家庭矛盾探索出可行路径。

89岁高龄的老人李莹(化名)育有二子二女,已卧病在床一年多,生活无法自理,现由长子长媳照料。然而,四子女因经济拮据、女儿外嫁等原因,对是否承担赡养义务存在严重分歧。长女张岚(化名)、次女张卿(化名)认为,她们出嫁多年,未享受父母财产,按传统习俗赡养责任应由儿子承担,且无法长期在娘家照料。长子张涛(化名)则表示,照料病母一年已深感力不从心、身心俱疲,加之经济困难,希望兄弟姐妹能均摊赡养责任。次子张波(化名)则因领取低保并在外务工,表示缺乏赡养条件。受理此案后,调解员意识到若处理不当,矛盾可能升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不仅危及老人身心健康,更可能使家庭关系彻底破裂,甚至引发治安事件。

为妥善解决纠纷,梓潼县人民法院联调中心迅速组建“法官+人民调解员”团队,以“修复亲情链、重构责任网”为目标,展开递进式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组织四子女围坐,拿出老人年轻时的家庭合影,引导他们回忆童年温情:“还记得母亲为你们烧制的热气腾腾的饭菜吗?还记得兄妹四人幼时挤在一张床上听故事的夜晚吗?”随后,又展示了张涛夫妇照料老人的详细记录——床头林立的药瓶、厚厚一沓医疗单据……看着这些,长女张岚眼眶泛红,坦言:“大哥和嫂子确实不容易。”这一步有效缓解了紧张气氛,唤醒了亲情记忆。

紧接着,针对“外嫁女不养娘”的传统误区,调解员进行了现场普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不分男女,均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财产继承与赡养责任并无必然关联,任何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同时,调解员逐项核算了老人的日常照料、医疗支出等赡养成本,并基于“劳务折算+货币补偿”的原则,提出了初步的责任分配方案,为后续协商奠定了理性基础。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严肃阐明了法律底线:“拒绝赡养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是违法行为。”调解员当场出示了类似案件的判决案例,让子女们直观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并明确指出:“如果大家坚持互不退让,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将可能面临冻结账户、扣划财产甚至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起到了警示作用。

历经四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四子女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日常照料方面,仍由张涛夫妇负责李莹老人的日常护理,其余三名子女则每月支付定额生活费至张涛账户,用于老人饮食、日用品等开支;医疗费用方面,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四子女平均分担,并建立规范的医疗票据管理台账;在精神慰藉方面,所有子女及孙辈需定期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关怀老人,确保老人精神不孤单。达成协议后,长子张涛眼眶湿润,感慨道:“终于不用再一个人扛了。”这起一度剑拔弩张的赡养纠纷,在情理法的交融下,最终画上了温暖的句号。

法官寄语: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养儿防老”观念,法官和调解员特别指出:法律面前无性别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子女及其配偶都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因此女儿与儿子具有同等义务。义务与权利可分离:即使放弃继承权,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对价关系。梓潼法院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家庭纠纷,既避免对簿公堂的情感伤害,也通过“柔性”举措修复亲情纽带。当八旬老人在子女环绕中露出笑容时,我们看到了法治文明与传统美德的同频共振。如何让“老有所养”从道德呼吁变为法治常态,梓潼法院的这起案例,或许给出了温暖而有力的答案。

(作者:何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