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工商登记的侵权事件屡有发生,既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近日,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孔冰冰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因基金认购引发的姓名权纠纷案件作普法解读,提醒公民日常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及身份信息。
莫名“被合伙”,员工核查牵出侵权案
2023年10月,张某在单位开展的员工经商办企业专项核查中,意外发现自己名下竟挂着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登记信息。这一消息让张某错愕不已,他明确表示,自己从未签署过任何入伙相关文件,也从未有过成为企业合伙人的意愿。
为证清白,张某随即申请司法鉴定,结果证实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张某”的签名均非本人笔迹。据张某回忆,自己仅在2013年签署过一份《基金认购书》,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从未与涉案合伙企业达成过入伙约定。而该企业是利用其曾丢失身份证的契机,通过伪造签名完成了合伙人登记。
面对张某的维权诉求,涉事合伙企业辩称,张某签署的《基金认购书》已明确其有限合伙人身份,登记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侵权情形。
法院明断是非,依法捍卫姓名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细致审理查明,张某2013年签订的《基金认购书》仅涉及基金份额购买,并未包含成为涉案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同时笔迹鉴定报告、企业销售人员证言等证据,均能佐证张某对“被合伙”一事毫不知情,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核心文件签名系伪造。
西城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合伙企业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办理合伙人登记,且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明,该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姓名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相关虚假工商登记信息,并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释法:守护身份信息,维权有法可依
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孔冰冰律师针对此案作出专业解读,他指出,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核心人格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必须恪守自愿、真实原则,严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司法否定,更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裁判示范,既筑牢了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屏障,也向市场主体发出了规范经营的司法警示。
孔冰冰律师特别提醒,公民日常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及身份信息,一旦发现身份被冒用、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因证件丢失、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市场主体需严守法律红线,依规开展经营登记,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