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村民能否通过自行签订“互换协议”调整集体土地归属?若产生争议,法院是否会支持确认或交付土地的请求?2025年11月2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签订土地“互换协议”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3日,灵宝市某镇某村村民张甲、张乙、姚某与张丙签订生活用地“互换协议”,将各自房屋门前的土地交换给对方使用,村组长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张甲等三人已将土地腾出,张甲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原告张丙认为土地未实际交付,三被告仍占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依协议履行交付义务。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将历史上村组集体分配的土地进行了互换,也签订了互换协议,另有村组干部进行见证。但是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将置换后的土地交付给自己。我国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原告和被告均具有使用权,可以合理使用土地,但不具有所有权。如果对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对于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张丙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原告张丙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裁定。(杨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