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庭上握手言和 庭下警钟长鸣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庭上握手言和 庭下警钟长鸣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因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定损,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遂原告将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未定损引发理赔困局

2025年7月,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车辆受损,维修费用数千元。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未告知原告其为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因此,原告未联系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核定(即“定损”),而是直接自行委托维修厂对车辆进行了修复。当原告向被告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则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维修项目和金额提出异议。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对方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高效化解矛盾,当场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损失金额的确定上。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各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所有赔偿款项当庭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完毕,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法官提示:避免陷入类似理赔困境

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公司是第一要务。无论是单方事故、双方事故,还是多方事故,无论责任在谁,只要可能涉及保险理赔,都应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定损”环节不可或缺,切勿自行先修。“定损”是保险公司确定损失金额、厘定赔偿数额的核心环节。车主应在保险公司人员指导下,或双方共同前往定损点,对车辆损失进行核定。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条款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报案时限、理赔流程、免赔情形等关键内容。

结语:规范处理事故,让保险成为“安全栓”

保险的本意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车主在购买保险获得保障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本案中,因被告疏忽了“定损”这一关键环节,险些导致损失无法获得足额赔偿。希望广大车主能从此案中汲取经验,熟悉理赔流程,规范处理事故,让保险真正成为行车路上的“安全栓”而非“烦心事”。(郭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