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租客中途退租拒付租金,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租客中途退租拒付租金,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与沟通,原本分歧较大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

2024年3月13日,程某与耿某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年租金1.8万元。合同签订后,耿某支付了首年租金,但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租金,并单方面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025年11月24日,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8万元、违约金3万元及案件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经霍城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查确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耿某未支付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的租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因违约金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判决,而是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多个角度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彼此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处境与诉求。最终,因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程某自愿放弃追究违约金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同意自愿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耿某当庭向原告程某支付了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的租金1.2万元。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目的在于督促履约、补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守约方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是否必须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是守约方的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自愿放弃。本案中原告主动放弃违约金请求,既体现宽容,也降低了双方对抗,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

租赁合同是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也应主动沟通协商,避免单方面违约引发纠纷。(阿尔娜·吐尔逊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