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本应当相互关爱、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然而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疾时,另一方却选择了逃避。11月2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7月,叶某和沙某依法登记结婚,2025年9月,沙某被确诊为胃癌,本应携手共渡难关的丈夫叶某却独自离家打工,将病重的妻子留在家中。2025年11月18日,满是委屈的沙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昭苏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深知,此案的关键不仅在于厘清是非,更在于修复感情,唤醒责任。法官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面对妻子沙某突然确诊的疾病,丈夫叶某一时无法接受,因此选择了逃避。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本着“能调尽调”的原则,主动介入,展开一场法理与情理交融的调解。面对逃避责任的叶某,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以法律为尺,清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刚性规定,强调疾病绝非逃避责任的借口,分析了叶某行为的法律后果与道德谴责,以法律的温度唤醒其作为丈夫的责任意识。面对泣不成声的沙某,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并引导双方回忆婚姻多年的点滴经历和美好回忆。

在调解中,既坚定守护沙某的生存权益,又为情感修复预留空间,避免“一判了之”加剧家庭裂痕。在法理的庄严与情理的感召下,叶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与冷漠,悔恨不已。

最终,在昭苏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某一次性支付沙某医疗费及补偿金47,000元,双方同意搁置离婚诉求,以修复感情、共担风雨为目标,重续婚姻关系。叶某的幡然醒悟与实际行动,让沙某重新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与法律的庇护。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司法的柔性调解捍卫了弱势方的生存权,也为濒临破碎的婚姻注入修复的可能!”承办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说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

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不可逃避的责任”。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各种理由逃避自己的责任,在疾病与困境面前,情感淡漠无法凌驾于法定义务之上。(阿依古丽生·塔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