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招工信息需谨慎,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湖北巴东:招工信息需谨慎,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工作轻松,日赚千元”“无门槛,轻松拿佣金”……当你在招工信息平台上看到这类诱人的标语时,请务必保持警惕,这很可能是犯罪团伙设下的陷阱,当心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向某某提起公诉。

2025年5月,无固定职业的60后男子向某某通过一招工信息与上线取得联系,上线让向某某提供银行账号接收资金再将钱取出后转存至指定账户,并承诺每转移一次支付500至1000元费用。

为防止向某某私吞资金,“上线”先对其进行了多轮“测试”,还特意传授“应对技巧”:若银行工作人员询问资金用途,就以“救助贫困山区”或“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应付,避免引起怀疑。

2025年6月4日至19日期间,向某某按照上线要求使用其名下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接收7笔大额资金,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并取现23.35万元转存至对方指定账户。在此过程中,向某某通过银行卡留存、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方式,共赚取“佣金”3500 元。经查,向某某上述银行账户接收的资金中有4万元系自孙某某处诈骗所得。2025年8月14日,向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看似“轻松转款赚佣金”的工作,实则可能是在为违法犯罪“洗白”赃款,一旦参与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为避免沦为犯罪“工具人”,广大群众需牢记三点:

不贪“捷径”:树立正确金钱观,摒弃“低付出高回报” 的侥幸心理,任何无需技能、仅靠转账就能赚钱的邀约,本质都可能是“陷阱”。

不随意提供账号:妥善保管个人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账号,绝不出借、出租、出售,这些账号一旦被用于犯罪,本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不帮转“不明款”:遇到“帮他人提取现金”“代转陌生资金”的要求,无论对方许以多少报酬,都要果断拒绝,若发现可疑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谭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