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拒不履行?湖南省桃源法院强制执行让“老赖”无处遁形

调解协议拒不履行?湖南省桃源法院强制执行让“老赖”无处遁形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确定义务的行为,法院依法采取冻结账户、扣划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全额兑现申请人许某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强制力彰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2024年8月6日7时许,被执行人王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桃源县某村路段时,因未充分履行安全观察义务,与行人许某发生刮擦碰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8月24日,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被紧急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累计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2024年11月14日,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许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许某遂以王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充分考量各方权益,组织许某、王某及保险公司三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围绕事故责任划分、损失项目核算、保险赔付范围等核心问题逐一释法明理,清晰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

经多轮沟通协商,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保险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王某于2025年5月25日前赔偿许某超出保险限额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若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需额外向许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王某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1万元赔偿款。

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以“与许某丈夫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应抵扣本案赔偿款”为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许某多次与王某沟通交涉无果后,于2025年6月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支付1万元赔偿款及3000元违约金。

执行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王某仍以“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王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

为及时兑现申请人权益,执行法官依法裁定冻结王某名下相应银行账户,并快速办理存款扣划手续。最终,1万元赔偿款及3000元违约金全额执行到位,并及时发放给申请人许某,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任何试图以不正当理由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