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伊川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醉驾案件

河南洛阳伊川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醉驾案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早已是深入人心的安全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为严厉打击醉驾违法行为,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六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三千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因“好酒”屡教不改,二次醉驾,刘某某更是无视法律法规,漠视生命安全,严重醉酒驾驶,最终都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庭审现场

案例一 案情介绍

前科情况:2019年,张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C1证,后被伊川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

本次犯罪情况:2025年2月4日21时02分许,张某某饮酒后仍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沿伊川县彭婆镇某道路行驶至彭婆镇加油站北 100 米附近路段时,被伊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张某某的驾驶证D证被依法吊销,县检察院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川县某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交通执法局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3倍之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刘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付出惨痛代价。通过本次集中审理,强烈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交通道路安全是民生底线,绝非可肆意触碰的‘小事’。唯有将敬畏法律刻在心中,把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融入日常点点滴滴,才能守护好自己与他人的出行平安,切勿因一时侥幸付出终身代价。”法官郑重警醒。

接下来,县法院也将继续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尤其是有前科酒驾行为人的惩处力度,对酒驾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用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安全。(张鼎铭 朱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