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后维权7年,赔偿为何越诉越少

摔伤后维权7年,赔偿为何越诉越少

“多亏了有你们,我的赔偿款终于到账了!”日前,林某在收到4.8万余元赔偿款后,第一时间致电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7年前,林某在超市购物时滑倒摔伤膝盖,后续维权举步维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深挖案件症结、召开公开听证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撤销原判、重审改判,最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逛超市摔伤,维权陷入困局

“我在超市滑倒摔伤了膝盖,跟超市打了两次官司,赔偿一次比一次少,我实在想不通。”2024年4月,林某因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在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来到菏泽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详细诉说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2019年7月25日,林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扭伤了膝盖,被诊断为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此后他接受治疗,各项花费超1.9万元。

2020年1月,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经林某申请,法院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鉴定意见同时载明“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20年6月18日,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林某1.3万余元。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他拿到了1.3万余元赔偿款。

“我本以为这件事到这里就结束了,没想到后续病情加重了。”林某告诉办案检察官,判决生效后,他的右膝伤情持续加重,先后辗转菏泽、深圳等地求医。2021年9月,他被深圳某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软骨损伤、右髌骨脱位”,并接受了手术治疗,花费5万余元。出院时,医嘱明确写着“建议全休90天”。

2022年4月,林某就后续治疗费用第二次起诉超市,并申请对其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但伤残鉴定申请被法院以“第一次诉讼已对是否构成伤残作出认定,如有新证据可申诉主张权利”为由驳回。

同年6月,超市申请对林某在深圳做的手术与2019年7月在超市摔倒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结论为“界限型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通俗地说,就是鉴定机构认为,这次手术有一半归因于当年的摔伤,另一半可能与林某自身状况有关。”办案检察官解释道。

2022年6月30日,林某就该鉴定意见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但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同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林某误工时间为7天,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林某3.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林某提交了自己委托菏泽某医院作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系单方委托、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且一审中已释明可申诉主张权利,故不予采纳;林某主张按90天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指出一审法院未考虑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意见,改判超市赔偿林某1.9万元。

赔偿款从3.8万元变成了1.9万元,林某不服,于2023年初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同年9月,上级法院裁定驳回。

细查卷宗,厘清法理误区

“误工期限只认定住院的7天,既不同意我做伤残鉴定,也不认可我提供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也不给答复,这叫我咋办?”面对检察官,林某道出了内心的愤懑。

受理案件后,菏泽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调阅了林某两次诉讼的全部卷宗,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伤情变化,属于“新的事实”还是“新的证据”?

“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检察官介绍,第一次诉讼的生效判决虽然采信鉴定意见,认定林某不构成伤残,但该鉴定意见同时明确提示“治疗方式、疗效及个人体质不同,治疗效果差异较大”,并建议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说明鉴定机构当时已经预见到伤情存在变化的可能。

事实上,判决生效后,林某的右膝伤情确实持续恶化,最终不得不接受韧带重建手术治疗,其伤情变化在法律上属于“新的事实”,而非针对第一次诉讼的“新的证据”。

“有关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明确,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官介绍,林某有权基于新的事实申请伤残鉴定,二审中其提交的鉴定意见虽系单方委托,不必然具有法定证明力,但可作为辅助材料,法院应当对林某基于新的事实提出的伤残鉴定申请和赔偿要求进行实体审理,而不应以“可申诉主张权利”为由不予审理。这一做法,实质上剥夺了林某就新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检察官还发现,林某出院医嘱明确“建议全休90天”,但第二次诉讼中,二审法院认可了手术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联,却忽视了同一份病历中载明的休养建议,只认定误工期限为7天,没有采纳医嘱载明的建议休养期。另外,第二次诉讼中,林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异议,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安排鉴定人针对异议作解释说明、出庭接受询问,也未询问林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这也是导致赔偿数额大幅缩水的关键症结。

依法监督,重审改判挽回损失

2024年6月,菏泽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围绕新伤情变化性质、误工期限、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质证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辩论、质证。听证员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应予监督纠正。

2024年7月,菏泽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年9月9日,法院裁定再审。12月2日,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同意了林某就新伤情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根据医嘱采纳了97天的误工期。2025年12月,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超市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日前,林某致电检察官表达谢意。电话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林某的膝盖伤势恢复良好,日常行走、活动已基本恢复正常。

(记者 张鹏  通讯员 靳素兰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