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采取“三步联动”工作法 有效提升涉未成年犯罪分级干预工作质效

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采取“三步联动”工作法 有效提升涉未成年犯罪分级干预工作质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于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探索,并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单位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创新和运用“社会调查+分级干预+综合履职”三步联动工作法,先后对办理的李某某等10余人寻衅滋事案等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精准分级干预,为未成年人成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屏障,取得了较好社会成效。

一、深入实施社会调查,夯实分级干预基础。一是及时全面阅卷。该院要求承办检察官在收到卷宗三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全面阅卷工作,制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的提纲和计划,为精准实施分级处置奠定良好工作基础。二是深入开展调查。一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的,由检察官会同民警到社区、学校、家庭,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涉罪前后表现、家庭教育状况等开展多维度社会调查,查清犯罪“病灶”。三是综合分析评估。根据社会调查结果,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等,针对性提出矫治教育帮教措施,并对其进行再犯风险性评估,相关资料也作为涉案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参考。

二、明确分级干预标准,增强干预矫治实效。一是明确分级标准。该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立足于涉案人员的涉案行为事实、主观恶性,根据社会调查中发现的其成长经历、一贯行为表现等要素,结合本地长期以来的办案实际,制定了《邓州市检察院涉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干预参考标准”),明确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判断标准,为分级干预工作的精准落实提供了遵循。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在案件办理中,由承办检察官依据分级干预参考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未成年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提出分级处理建议并提请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其中有必要移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向专门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送读需求。比如,李某某等10余人寻衅滋事案中,依据分级干预参考标准,对起主要作用且无人管教、屡犯不止的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决实刑的量刑建议;对参与积极、有悔过之心且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王某某依法建议送读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其他7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参与者,建议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联合开展训诫;对2名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向教育部门移送工作线索。三是依法督促监护。为减少未成年人因家庭疏于教育再次触犯法律,杜绝“一放了之”,该院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和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依法向其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令或者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行踪动向,帮助改正不良行为,并将上述人员纳入检察机关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向其发送检察机关相关案例、普法短剧等,做实犯罪预防。若未成年人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最高检《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依法移送劝学保学线索。

三、深化检察综合履职,强化前端干预保护。一是健全长效机制。为切实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该院会同公安机关向党委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并会签《涉案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实施办法》,对送往专门学校就读工作作出详细规定,通过“一令三书”(督促监护令、涉案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承诺书、涉案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监护人承诺书、专门教育建议书),严格规范涉案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就读程序。目前,作案多次人员中已有4人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二是大数据赋能。2025年,该院通过将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发现未成年人作案3次以上的32人,其中作案8次以上的9人。对上述人员经与公安机关联合研判后,作为检察机关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网格化体系重点管理对象。三是强化法治教育。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四个一”工作机制,依托“检察+”新媒体、未成年人普法小课堂和法治副校长等平台,积极通过“开学第一课”等开展多元化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法治进校园活动56场次、检察开放日活动2场次。与妇联、团市委等建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协同工作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83场次,制发家庭教育令或者督促监督令128份,帮助18名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李强 程晓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