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股东出资“空转”?法院强制执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股东出资“空转”?法院强制执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常常让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救济之路就此终结,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空壳公司”背后的责任主体承担还款义务。

【案件回顾】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某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砚山法院,砚山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向白某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6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发现某工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实际已停止经营,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权益,白某经调查了解到,某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饶某、黄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65万元、335万元,截至案件执行阶段,二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白某认为,饶某、黄某作为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向砚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饶某、黄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饶某、黄某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情形。最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支持了白某的异议请求,追加饶某、黄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人应当在其未实缴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绝不纵容“空壳公司”逃避债务,也绝不允许股东利用认缴制“金蝉脱壳”。除本案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形外,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均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当胜诉权益遭遇执行难题时,申请执行人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全面调查股东出资情况,深挖责任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同时,也提醒市场主体敬畏法律、诚信经营,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杜绝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其他情形追加被执行人。(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