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养而拐骗孩子,法律会如何处罚?

为了收养而拐骗孩子,法律会如何处罚?

一颗糖果,一个玩具,都可能成为骗走孩子的“诱饵”。拐骗儿童罪,其危害核心正是一个“骗”字——它利用孩子的天真和无知,以欺骗的非法手段使其脱离家庭庇护,从孩子被“骗”离监护人视线的那一刻起,罪行已经成立。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被告人田某在某地村庄,发现3岁被害人付某某无人照看,遂将其哄骗至车上。当晚,田某与同车被告人梁某商议后,将付某某带至外地的出租屋,意图自行抚养。直至2月9日凌晨,二人得知家属报警后,才将付某某送回其家附近路边后逃离,后被警方抓获。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采用哄骗手段,使年仅3岁的幼儿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尽管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抚养,并未出卖牟利,但该行为已严重破坏了被害人家庭关系,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幼童及其家人造成了实质伤害和心理创伤,已经构成拐骗儿童犯罪。需要特别提醒公众注意的是,绝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卖钱”就低估“拐骗”行为的犯罪性质。“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虽然在法律认定和刑罚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其背后揭示的却都是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容试探的底线。

拐骗儿童罪:核心在于“骗”,是指以收养、使唤、奴役或出于喜爱等目的,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拐卖儿童罪:核心在于“卖”,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此罪性质恶劣,起刑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本案警示我们,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实施了使儿童脱离监护的行为,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供稿:市院第六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