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同心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法官通过庭前耐心调解、精准疏导,使原本对簿公堂的两家企业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办案现场
某搬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约定由搬运公司为建筑公司提供服务,建筑公司定期结算费用。2024年,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一笔约1万元的货款迟迟未能支付。搬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排期开庭,而是在仔细审阅诉讼材料后,主动与双方企业取得联系,深入了解纠纷背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沟通中,建筑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并表示其并非恶意拖欠,实因经营不善、账户被冻结,暂时丧失偿付能力。同时,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指出双方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应由法院管辖。
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若简单处理此案,无论是“一判了之”还是陷入管辖异议程序,对双方企业均非最优解——搬运公司可能因复杂的程序无法及时实现债权;建筑公司也可能因后续执行而雪上加霜。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诉累,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优先解纷路径,并制定了“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调”的阶梯式调解方案。
在“背对背”调解阶段,法官一方面向搬运公司阐明建筑公司当前的困境,客观分析在漫长的诉讼及执行程序中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引导其从快速回笼资金、降低风险的角度作出理性判断;另一方面,法官向建筑公司释明拒不支付欠款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强调诚信履约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促使其拿出最大诚意,提出可行偿付方案。
多轮沟通后,双方态度趋于缓和。法官趁热打铁,组织两家企业坐到一起进行“面对面”协商。一开始,双方仍存有情绪对立,气氛略显紧张。法官从维护长期合作、共渡经营难关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找利益共同点。最终,建筑公司同意支付搬运公司货款及律师费共计12000元,搬运公司则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签订和解协议后,建筑公司当场通过公对公转账方式付清款项,搬运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此案的成功调解,既避免了程序空转对企业造成的不必要损耗,又快速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更为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争取了喘息空间。
下一步,绿园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高效、柔性的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的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