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里加“伟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打击+公益保护”筑牢食品安全之墙

保健品里加“伟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打击+公益保护”筑牢食品安全之墙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作为处方药国家已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但总有人为了利益不顾后果铤而走险。

被告人张某在辖区经营药店期间,明知所购商品来源不明,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仍多次从赵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黄金玛卡”,作为补肾壮阳类“保健品”在药店内私自对外出售。经查,张某自2021年至案发,向不特定大众群体销售“黄金玛卡”多达189瓶,累计销售金额8000元。经对扣押的“黄金玛卡”进行鉴定,从中检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张某所售的保健品“黄金玛卡”应按有毒、有害食品论处。

为保证打击犯罪和教育预防效果,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检察院采用“刑事诉讼+公益诉讼”双惩罚模式合力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对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双河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于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已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二万四千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提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所以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释法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健品属于食品范畴,而西地那非等处方药是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严守法律、规范经营,切勿为私欲违法犯罪。广大消费者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警惕来路不明及宣传夸大的产品,避免上当受骗、损害健康。(王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