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全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深入落实农药兽药突出问题综合整治行动部署,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聚焦禁限用投入品、假劣农资、无证经营、违规使用等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监管、精准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教育作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现集中公布十个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湘阴县葛某某违规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湘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查实当事人葛某某为灭杀藕蛆,在莲藕种植池塘投放国家禁用高毒农药克百威。现场查获克百威包装袋11个、剩余药液半桶及未拆封克百威7袋。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规定,克百威自2026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湘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刑”衔接高效处置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接报后快速到场,及时固定关键物证,防范证据灭失,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效对接。案件查处有力震慑农产品生产主体,彰显对违禁投入品“零容忍”监管态度,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凤凰县隆某某非法使用农药毒鱼破坏渔业生态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凤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乡镇移送线索。经查,隆某某为清理水库杂鱼、便于养殖鲫鱼,网购30千克鱼藤粉投放水库灌溉水域,药剂扩散造成23.8千克野生幼鱼死亡,破坏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普法教育后,主动出资10000元采购鱼苗开展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典型意义:鱼藤粉虽为登记合规农药,但严禁用于水域毒鱼。本案厘清农药合法农用与违法投毒的边界,普法警示作用突出。案件做到执法惩戒、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同步推进,对规范农药使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具有示范价值。
三、湖南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厅交办的跨省溯源线索,查实湖南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补中益气散、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三款兽药不合格,构成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没收涉案兽药、没收违法所得22956.6元、罚款67855.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跨区域线索移送机制,直击兽药生产源头违法问题。通过打击生产端违法行为,遏制假劣兽药流出市场。案件办结后同步开展行业普法,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法治效果。
四、常德市鼎城区某鱼药经营部无证非法生产兽药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接收临澧县移送线索。经查,某鱼药经营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擅自使用抗生素(含人用抗生素)、中药原料私自配制“三无”兽药“甲鱼康”对外销售,涉案产品数量较大。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经营部投资人余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无证私配兽药黑作坊的典型案件。不法主体利用养殖户对“特效药”的需求私自勾兑兽药,存在抗生素滥用、产品质量失控等重大风险。案件深挖制售链条,有力整治兽药生产经营乱象,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与群众身体健康。
五、长沙市天心区毛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样检测发现,农户毛某种植的草莓多菌灵残留超标,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已销售超标草莓31千克,销售金额248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小农户生产销售环节,明确普通种植户同样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小额、轻微违法依法予以惩戒,释放监管全覆盖的信号,引导广大种植主体科学用药,从源头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口。
六、桃江县某植保服务中心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发现,某植保服务中心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含限制使用农药,擅自经营限用农药磷化铝。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6元、涉案磷化铝47支,罚款5100元。
典型意义:磷化铝属于高风险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管理。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已流入市场的磷化铝制剂在有效期内可销售,但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本案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压实农资经营主体许可范围管控责任,防范高风险农药违规流转使用。
七、桃江县某兽药经营店无证经营兽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发现,某兽药经营店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继续开展兽药经营活动,构成无证经营兽药。该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罚款6226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证照到期后仍违规经营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依托常态化巡查,落实检打联动机制,严厉整治兽药经营领域证照失效仍经营的乱象,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持证经营要求,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八、湘乡市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湘乡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药监督抽查,检出某农资店销售的“甲维·茚虫威”有效成分不达标,依法认定为假农药。该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涉案农药141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并向上游生产企业属地移送违法线索。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常态化监督抽查发现终端售假问题,坚持“终端查处、溯源倒查”。督促农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厉打击经营假农药行为,对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具有较强警示作用。
九、长沙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某养殖有限公司25月销售鸡、鸡蛋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4月30日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整改,罚款370元。
典型意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重要制度。本案针对企业拒不落实整改的行为依法处罚,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溯源管理义务,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管控落地见效。
十、衡阳市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辣椒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复查,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整改,罚款400元。
典型意义:小小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局。本案警示各类生产主体,不得忽视合格证制度,杜绝侥幸心理。通过执法纠偏,压实主体责任,夯实农产品溯源管理基础,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胡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