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8日,北京市丰台法务区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十周年庆活动在京成功举办。活动以“法治赋能促发展 协同共启新征程”为主题,汇聚政企学媒各界代表,共同见证丰台法务区细分领域服务平台落地,同步回顾了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十年深耕历程。

论坛现场

张钦昱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在圆桌论坛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钦昱以“刑破交叉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主题作分享发言,结合最新立法动态与实务案例,从底层思维、关键方向、制度优化三个维度,分享了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深度见解。
维度一:底层思维——明确破产法的核心价值
张钦昱教授指出,在债权债务解决体系中,破产法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定位。与和解、诉讼等民事程序相比,破产法的核心优势在于“集体性、强制性清偿”:
民事程序中,和解调解依赖双方自愿,缺乏法律强制性,一旦一方违约,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诉讼仲裁虽有强制力,但仅能解决单个或少数债权人的诉求,面对多数债权人时,易出现“先到先得”的财产抢夺现象,后顺位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得公平受偿;
而破产法通过统一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管理、变价与分配,避免个别债权人单独处置财产,从制度层面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权益。
维度二:关键方向——三大策略破解实践难题
针对刑破交叉(即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交织)场景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张钦昱教授提出三大关键方向,为实务操作提供明确指引:
1.明确清偿顺序,破解“抢财产”困境
“过去,刑事罚金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中债权人受偿比例大幅降低。”张钦昱教授强调,2025年9月12日发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给出明确答案——将刑事罚金列为“劣后债权”,其清偿顺序仅优先于公司法中的深石之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债权、利息债权、次级债权等同为“劣后债权”。这一调整通过建立清晰的优先权体系,让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2.区分犯罪类型,适配差异化程序衔接
结合刑破交叉案件的实务特点,张钦昱教授将常见犯罪分为四类,并对应提出不同的程序衔接方式,确保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高效协同:
虚假破产罪:此类案件中,债务人常通过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清偿。需先通过刑事程序查清财产真实情况,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才能保障债权人明确受偿比例,因此应秉持“先刑后破”;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违法行为人明确,财产数额可通过审计估算,且破产程序后续可处理追回财产的分配,无需暂停破产进程,适合“刑破并行”;
偷逃税款罪:当前税务机关可通过大数据精准核算税款金额,债权数额明确,无需等待刑事程序结案,可采用“刑破并行”;
集资诈骗、骗取贷款罪:需根据债权数额确定情况灵活选择——若多数债权人债权数额需刑事程序查清,则“先刑后破”;若仅少数债权人债权不确定,可提存对应份额后“刑破并行”,避免整体程序拖延。
3.化解规则冲突,坚守集体清偿公平
“‘息抵本’与‘破产止息’的冲突,是刑破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难题。”张钦昱教授解释,刑事非法集资案件中,常采用“息抵本”规则(即利息抵扣本金),而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止息”(即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算利息),两者冲突导致债权人受偿差异。对此,《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废除了“破产止息”规则,明确利息可作为劣后债权受偿,既化解了规则冲突,又坚持了集体清偿原则,避免债权人因是否参与刑事程序而产生受偿不公。
维度三:制度优化——填补规则空白,完善保障体系
在分析当前制度短板时,张钦昱教授坦言,刑破交叉领域仍存在三大核心规则缺失:一是缺乏统一的程序衔接标准,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二是未落实“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的“‘十五五’规划”要求;三是针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程序适配、债权认定等具体问题,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给实务操作带来困难。
为此,张钦昱教授提出四大优化建议:
1.摒弃“先刑后民”一刀切模式,以“集体清偿”为底层思维,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债权数额确定性、财产查明难度等)确定程序衔接方式;
2.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通过明确破产程序中企业家财产的保护边界,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间接保障债权人权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后续修订中加入“执转破”相关条款,简化执行转破产的申请流程,建立执行与破产的有机衔接机制;
4.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补充刑破交叉领域的具体规则,明确各类犯罪的程序衔接标准、债权申报与认定流程等,为实务提供清晰指引。
本次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见证了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十年发展的丰硕成果,更搭建了行业交流与思想碰撞的重要平台。张钦昱教授关于刑破交叉的分享极具实务价值,为企业应对破产相关风险提供了新思路和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