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法院:赡养义务有亲疏?法院依法判决守护“老有所养”!

贵州开阳法院:赡养义务有亲疏?法院依法判决守护“老有所养”!

没有血缘关系,也必须尽孝吗?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在赡养义务上是否有区别?赡养义务真的分亲疏远近吗?近日,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用判决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张某荣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生育了张大(化名)、张二(化名)。张某荣去世后,许某与张某贵组成家庭后生育了子女张四(化名)。被告张三(化名)系张某贵与其前妻所生育,许某与张某贵组成家庭时,张三尚未成年。许某先后将几名子女抚养成人。张某贵去世后,许某多数时间独自一人生活。

2025年9月,年近七旬的许某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将四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支付赡养费。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许某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关于继子女张三赡养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张某贵组成家庭时,被告张三尚未成年,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原告在被告张三的日常生活照料、教育支出等方面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构成要件,被告张三依法负有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张三虽辩称已为原告提供了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但赡养义务的内容不仅包括提供住所与必需品,还应涵盖原告的其他生活需求,不能以此为由完全免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四名子女每人每月向许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根植于血脉的美德传承,更是法律规定的刚性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只要与父母(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就应当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人安享晚年。法律不会因血缘远近而区别对待,“老有所养”的底线不容突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