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刘爱华受贿261万获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全部赃款依法追缴

原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刘爱华受贿261万获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全部赃款依法追缴

2025年10月28日,随着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此前对原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刘爱华受贿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刘爱华因犯受贿罪,将依法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受贿所得261.8825万元及涉案财物已全部纳入追缴范围,即将依法上缴国库,标志着此案圆满画上司法句号。

该案一审已于202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根据生效判决,已扣押的两根金条及先期追缴的208.75万元将由扣押单位直接上缴国库;剩余40万元涉案款项,因此前已由被告人退还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向该人员追缴后完成国库上缴程序,实现涉案违法所得“全额清退、应缴尽缴”。

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23年4月间,刘爱华利用国企多岗位领导职权,为9名管理服务对象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61.88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刘爱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依法生效。

作为国企领域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刘爱华案的判决生效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刚性权威,更释放了 “腐败必惩、违纪必究” 的强烈信号。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既践踏了公职人员廉洁底线,破坏了国企管理秩序,也造成重大国家财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此前庭审期间,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特邀 50 余名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以 “零距离” 感受司法公正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如今判决生效更让这份警示意义落地生根,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敬畏法律、严守底线。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判决生效相关情况回应称,判决生效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也是深化以案释法的重要节点。下一步,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推进判决执行工作,确保刑罚执行到位、赃款追缴到位;同时持续聚焦职务犯罪审判,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举措,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以司法力量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