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合伙协议引发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效率。
2024年10月,某驾校与沙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驾校提供教练车,沙某以驾校名义自主招收学员,驾校负责学员档案管理及考试预约事宜,沙某则按每名学员向驾校支付300元建档费。协议明确,沙某每月需完成至少4人的招生任务,否则需补交相应费用;若违反协议,驾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协议期限为一年。然而,协议履行期间,沙某仅工作两个月,招收7名学员,在支付2100元建档费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协议。经核算,驾校扣除另案中应支付给沙某的工资8700元费用后,沙某尚欠驾校3600元。11月5日,驾校将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并返还车辆。
在确认上述账目后,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原告驾校为彻底化解矛盾,当场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同意被告只需支付3000元即可结清所有款项。被告对此深表感谢,并同意当庭归还教练车。协议达成后,沙某立即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将3000元款项当场支付给驾校,并交还了教练车钥匙。整个过程顺畅高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本案是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生动体现。法官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通过耐心疏导和精准释法,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不仅有效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司法力量。(沙南木·努尔顿 买力哈巴·阿不都克里木)